在预防和解决商业冲突的庭外程序管理方面表现卓越

仲裁规则 – 2019

当前的

自 12 年 2019 月 XNUMX 日起生效

引言

1.1 CAMARB – 巴西商业调解与仲裁院,以下简称为 CAMARB,其目标是管理仲裁程序和其他适当形式的庭外和适当形式的争议解决方式。其履行并不包括任何管辖行为,该管辖行为专属于根据本规则指定的仲裁员。

1.2 当仲裁协议规定采用CAMARB或米纳斯吉拉斯仲裁院(CAMARB的前身)的仲裁规则时,应适用《CAMARB仲裁规则》(简称“本规则”)。

1.3 除非另有规定,申请之日有效的规则适用于所请求的仲裁。

1.4 就本条例而言:

(a) “仲裁庭”一词应用于指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

(b) 原告和被告这两个术语适用于一个或多个原告或被告。

 

传票、声明和期限

2.1 在签署仲裁协议之前,所有程序性文件和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均须以电子版和足够的实物副本形式送达CAMARB秘书处的任何办事处,以形成仲裁程序的记录。转发给仲裁员和其他当事人。

2.2 仲裁条款签署后,除非仲裁条款另有规定,所有程序文件和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必须以纸质副本形式送达CAMARB秘书处的任何办事处,以便在仲裁程序中备案,以及电子版一份。

2.3 CAMARB秘书处发出的所有通信,包括传票、通讯、通知、当事人声明的副本和仲裁院的决定,均只能通过电子方式发送,除非另有约定或收件人未确认收到。

2.4 在下列情况下,CAMARB秘书处发出的信函将被视为已送达:

(a)以电子方式传输,但须经收件人确认;或者

(b) 以实物形式传送,前提是已明显送达当事人首次通知的地址(如果仲裁条款未签署),或送达仲裁条款中注明的地址,或随后明确告知的其他地址由各自部分负责。

2.5 法定期限和仲裁院规定的期限从CAMARB秘书处发出函件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截止日期是连续的,并且在 CAMARB 没有业务的日子里课程不会暂停。如果截止日期恰逢仲裁地的假日或者CAMARB不办公的日子,则截止日期将延长至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6 经仲裁庭同意,当事人可以变更本规则规定的期限。

2.7 仲裁庭组成前,各方当事人须遵守本规则所规定的期限,本规则无权修改或延长,但双方同意除外。如果没有设定截止日期,CAMARB 秘书处将予以规定。

2.8 仲裁庭一旦组成,期限将为仲裁条款中规定的期限,若无仲裁条款,则为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如果仲裁院没有规定期限,则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或者,如果没有规定,则适用 5(五)天的期限。仲裁庭可以延长或者修改先前确定的期限。

 

三、仲裁请求

3.1 任何希望通过CAMARB管理的仲裁解决争议的人,必须根据第2.1条的规定,向秘书处传达其意向,并表明:

(a) 申请人及其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历,包括实际地址和电子地址;

(b)被告的姓名和详细资格,包括实际地址;

(c) 载有仲裁协议的文件的完整副本;

(d)争端主题的概要;

(e) 索赔摘要;

(f)需求估计值;

(g) 如果索赔估计价值低于 R$3.000.000,00(三百万雷亚尔),则对使用 CAMARB 快速仲裁规则提出的任何异议均应有正当理由。

3.2 在请求启动仲裁程序时,申请人必须缴纳一笔不可退还的注册费作为初始费用,直至仲裁期限结束。

3.3 如果第2.1、3.1和3.2项的要求未得到满足,秘书处将为此设定一个最后期限。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满足要求,则启动仲裁的请求将被归档,但不影响提出新的请求。

3.4 CAMARB秘书处将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实际地址向被告发送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的副本,并通知被告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10(十)天内就此事发表意见. 申请仲裁和任何反诉的利益,说明您的姓名、完整资格,包括实际和电子地址,以及您的律师的资格。

3.5 如未找到被告,原告必须向CAMARB秘书处提供新的地址或自行依法通知被告。

3.6 如果对反诉有利害关系,被告的声明还必须包含:

(a) 引起反诉的事实摘要;

(b) 索赔摘要;

(c)反诉的估计价值;

(d) 如果索赔的估计价值和反索赔的估计价值均低于 R$3.000.000,00(三百万雷亚尔),则任何反对使用 CAMARB 快速仲裁规则的合理异议

3.7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CAMARB快速仲裁规则将适用于所请求的仲裁:

(a) 双方已同意适用 CAMARB 快速仲裁规则,或已以任何方式同意由 CAMARB 通过其快速仲裁程序解决争议;

(b) 索赔的估计价值和反索赔的估计价值均低于 3.000.000,00 巴西雷亚尔(三百万雷亚尔),且任何一方均未对使用快速仲裁规则提出异议;或者

(c)索赔的估计价值和反索赔的估计价值均低于 3.000.000,00 巴西雷亚尔(三百万雷亚尔),且一方当事人反对使用快速仲裁规则,且 CAMARB 委员会已确定快速仲裁规则的适用。

3.8 如果仲裁协议明确排除或所有当事人均对其适用提出异议,则不适用CAMARB快速仲裁规则。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反对适用快速仲裁规则,则根据第 3.7(c)项,CAMARB 董事会将决定是否适用该规则,同时考虑以下因素:的爭議。

3.9 当一方当事人就同一当事人之间提起的仲裁程序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提出仲裁申请时,或者即使诉讼标的或诉讼原因在索赔之间相同,仲裁庭也应当负责就已建立的要求或程序之间的任何联系作出决定,其他程序在该决定作出之前暂停。

3.10 如果在前项情况下,仲裁庭尚未组成,秘书处将继续处理最先提出的申请,并暂停处理其他申请,直到第一程序的仲裁庭组成,并决定任何要求的联系或程序的合并。

3.11 如果被告声称没有正式的仲裁协议,董事会将负责根据对原告提交的文件的表面分析作出决定,无需额外的证据拖延。任何有关仲裁协议的存在、有效性、效力和范围的问题均应由仲裁庭解决。

3.12 出现前款情况时,如果仲裁庭认为仲裁协议不存在、无效或不具有效力,或者争议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且仲裁庭未对仲裁协议的实质作出指示,则仲裁员的报酬将相当于管理费和仲裁员费用表所规定金额的30%(百分之三十),超出的部分将退还给当事人。

3.13 如果有仲裁协议选择适用 CAMARB 规则,如果一方拒绝或放弃参与仲裁,仲裁必须继续进行,但不得妨碍仲裁庭作出裁决,并且必须将所有情况通知缺席方。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程序,并保留随时干预的可能性,在其所处的状态下接管程序。

 

第四节 裁判员

4.1 CAMARB仲裁员名册内的成员和名册外的其他人员均可被任命为仲裁员,只要他们有能力并受到当事人的信任,仲裁庭庭长最好从以下人员中选出:仲裁员名单上的姓名。仲裁员,符合仲裁协议和适用的特别立法。

4.2 根据第11.3至11.5项支付管理费和仲裁员费用后,CAMARB秘书处将要求双方在10(十)天内指定仲裁员负责仲裁程序。

4.3 当双方当事人选择指定独任仲裁员时,该仲裁员必须通过协商一致方式指定。如果没有达成共识,仲裁员将由CAMARB董事会任命。

4.4 除非另有约定,如果双方选择组成由三名成员组成的仲裁庭,则各方应负责在第3条规定的期限内任命一名仲裁员。在指定的仲裁员证明其可随时、不受阻碍、独立和公正,且无异议后,将通知他们,在 4.2(十)天内共同指定第三名仲裁员,该仲裁员将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法院。如果双方指定的仲裁员之间无法达成共识,则首席仲裁员的指定将由CAMARB董事会负责。

4.5 当双方当事人未在仲裁协议中确定参与仲裁程序的仲裁员人数或未在第 4.2 条规定的期限内就此达成共识时,由 CAMARB 委员会决定仲裁庭将根据争议的复杂程度和价值,决定是否指定一名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并依照本规定指定。

4.6 如果任何一方在签订了选择适用CAMARB仲裁规则的仲裁协议或同意启动仲裁后未能在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指定仲裁员,则CAMARB董事会将指定仲裁员不是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指定。由当事方或独任仲裁员(视情况而定)从仲裁员名单中指定。

4.7 除非另有约定,当争议提交三名仲裁员审理时,申请人或多名申请人应当指定一名仲裁员,被申请人或多名被申请人应当指定另一名仲裁员。

4.8 如果多名申请人或多名被申请人均未回应,则CAMARB董事会将从该机构的仲裁员名单中提名。如果多个申请人中只有一人作出声明,或者多个被告中只有一人作出声明,则以后者为准。如果多名原告之间或多名被告之间存在分歧,CAMARB董事会将从其名单中任命三名仲裁庭成员,并指定谁将担任主席职务。

4.9 一旦指定仲裁员,CAMARB秘书处将要求其在10(十)天内表明其可随时任职、不受阻碍、独立且公正。

4.10 被任命为仲裁员的人应签署一份文件,声明其不受任何阻碍或怀疑,并应告知任何可能引起对其职责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对提交审议的当事人或争议保持公正或独立,并书面声明其具有有效进行仲裁的必要能力。

4.11 仲裁员必须立即报告程序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独立性、技术能力或可用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事实,或可能以任何方式妨碍或怀疑仲裁员的争议的判断。

4.12 如果任何已指定的仲裁员死亡、被宣布丧失资格、有嫌疑或无法履行其职责,则应按照被替换仲裁员的任命方式和时限任命替换仲裁员。

 

五、仲裁员回避

5.1 在收到可用性、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声明或第 10 项所述信息后 4.11(十)天内,任何一方均可对不符合仲裁协议或任何适用法律要求的仲裁员提出异议。存在仲裁法规定的任何妨碍或怀疑的假设,或不具备参加仲裁程序的资格。

5.2 如有异议,CAMARB秘书处将通知仲裁员在5(五)天内作出回应,此后当事人将被允许在同一期限内参与案件审理。

5.3 回避决定将由专门为此目的组成的委员会决定,该委员会由 CAMARB 主席和另一名主任共同任命的 CAMARB 仲裁员名单中的三名成员组成。

5.4 提出异议的一方必须在相应的议定书签署时,根据 CAMARB 费用表预付委员会专业人员的费用,这些费用的责任由仲裁法院。

5.5 委员会必须在最后一次接受提名成员之日起 30(三十)天内做出决定,并且该期限可经 CAMARB 主席批准延长。

 

第六条 仲裁期限

6.1 任命仲裁员后,CAMARB秘书处将准备仲裁条款草案,其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a)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姓名、职业、婚姻状况、实际地址和电子地址(如有);

(b) 仲裁员的姓名、职业、实际地址和电子地址;

(c) 仲裁事项及请求书摘要;

(d) 仲裁裁决作出的地点;

(e)如双方同意,授权仲裁员依据公平原则作出裁决;

(f) 提交仲裁裁决的截止日期;

(g) 进行仲裁程序时所采用的语言;

(h)确定仲裁员费用和管理费的支付方式,以及对相应支付和仲裁费用的责任的声明;

(i) 两名见证人的签名。

6.2 当事人和仲裁庭必须在专门为此目的指定的听证会上签署仲裁条款,可以选择通过视频或电话会议的方式举行听证会,或通过交换电子邮件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签名将稍后收集。

6.3 如果只有一名仲裁员,则仲裁应于仲裁员接受指定时视为已经开始,仲裁管辖权应于仲裁员全部接受指定时视为已经开始。如果有几个仲裁员,则仲裁应于所有仲裁员接受指定时视为已经开始,仲裁管辖权应于所有仲裁员接受指定时视为已经开始。仲裁员的接受将仅通过在仲裁条款上签字来体现。

6.4 仲裁的效力将追溯至向CAMARB提交仲裁请求之日。

 

第七章 律师

7.1 当事人可聘请律师代理,律师具备必要的权力代表被代理方进行与仲裁程序有关的所有行为,CAMARB 建议由律师代理。

7.2 所有通信,包括传票、通讯、通知、当事人的声明副本和仲裁庭的决定,仅应发送给各方当事人的律师。如果没有指定律师,通信将直接发送给当事人。无论如何,沟通将以第 2.2 和 2.3 项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 程序

8.1 仲裁条款一经签署,仲裁庭将按照其确定的方式尝试调解双方当事人。

8.2 当事人提出初始指控、对初始指控的异议和其他陈述的期限应当遵守仲裁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如果没有仲裁条款,则应当遵守仲裁庭规定的期限。除非仲裁庭另有规定,否则适用以下规定:

(a) 如果原告和被告表示有意提起反诉,则应在仲裁期限开始之日起 30(三十)天内提出初步指控,并表明 (m)您打算提供的证据。

(b)被告和原告(如有反诉)应有共同的30(三十)天时间对另一方的初始指控作出答复。

8.3 初步指控必须包含请求及其具体内容。提出初始指控后,未经其他当事人和仲裁庭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提出新的请求,不得修改或变更现有的请求,也不得撤回任何请求。

8.4 异议期结束后,除非仲裁条款另有规定,仲裁庭将审议证据的提供,包括专家或技术证据、仲裁地以外的程序以及相关费用的预付款。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8.5 对于专家,适用本规则第4.10、4.11和5.1项的规定,对于专家的任何回避,由仲裁院负责决定。

8.6 如果仲裁庭认为有必要举行证据听证会,仲裁庭将指定举行证据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并规定听证会的组织和开展方式。

8.7 审理将由仲裁庭庭长主持,其他仲裁员和审理秘书将出席。

8.8 如果证人拒绝出庭或者无法定理由拒绝作证,仲裁庭庭长可以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请求司法机关采取适当措施提取该证人的证词。缺席證人。

8.9 应仲裁庭或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CAMARB秘书处将提供庭审记录以及口译员或笔译员服务,相关费用由当事人预先支付。

8.10 当事人未按规定传唤出庭并不影响听证会的进行。

8.11 一旦宣布调查程序结束,仲裁庭将确定提出最后辩论的形式和期限。

8.12 仲裁程序中实施的任何行为无效,当事人应当在第一次有发言权的机会提出主张。

8.13 如果有人不遵守仲裁庭的任何命令,而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利害关系人或仲裁庭应当向司法主管机构请求执行。

 

IX 关于证据和紧急监护以及紧急仲裁员

9.1 仲裁庭可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通过有充分依据的决定,准予证据性、紧急性、预防性或预期性保全。

9.2 在仲裁庭成立前,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请求紧急救济、预防性救济或初步救济。

9.3 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前向司法机关提出紧急、预防或初步救济的请求,不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也不应排除仲裁庭的管辖权。重新评估它。

9.4 在仲裁庭开始管辖之前,有意请求第 9.2 项规定的紧急救济的当事人,也可以按照仲裁庭作出之日有效的决议条款,请求适用紧急仲裁员程序。请求,旨在规范程序。具体内容和相应的费用。 (参见行政决议第 06/20 号)

9.5 仲裁庭一经组成,即可重新评估当事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维持、修改或撤销司法机关或紧急仲裁员批准的救济。

9.6 紧急仲裁员程序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本规则生效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各方当事人明确授权的仲裁协议的程序。

 

仲裁裁决

10.1 仲裁庭应当在当事人最后辩论期结束后60(六十)日内作出裁决,仲裁庭可以将该期限延长至最多60(六十)日。

10.2 裁决和其他决定将以多数票作出,每个仲裁员都有一票,包括仲裁庭主席。如果没有多数意见,则以仲裁院院长的投票为准。

10.3 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进行商议,并应当在仲裁地作出裁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10.4 裁决应由仲裁庭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由全体仲裁员签署,但如果任何仲裁员拒绝或无法签署,则多数仲裁员的签署足以使裁决生效。

10.5 仲裁裁决应载明以下内容:

(a) 报告,载明各方姓名及争端摘要;

(b) 裁决的理由,其中将分析事实和法律问题,并在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说明该裁决是公平作出的;

(c)仲裁庭将解决所有提交的问题并设定遵守期限(如适用);

(d) 颁发日期和地点。

10.6 裁决还将根据 CAMARB 表确定仲裁费用和开支,包括管理费和仲裁员费用,以及各方支付这些分期付款的责任,同时考虑到其他因素仲裁庭认为相关的标准、当事人有利于程序有效进行的行为、尊重仲裁协议或仲裁期限中规定的限制(视情况而定)。

10.7 仲裁院作出裁决并在第10.1条规定的期限内送达CAMARB秘书处后,秘书处将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裁决原件,并附上收据证明。秘书处将把判决书全文的副本连同记录一起保存在其档案中。

10.8 仲裁庭可以在作出最终仲裁决定之前作出部分裁决。

10.9 在作出部分仲裁裁决的情况下,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并不妨碍仲裁的继续进行或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10.10 如果仲裁裁决书中存在重大错误、遗漏、含糊、疑问或矛盾,则双方当事人有权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十五)天内提出澄清请求。 。

10.11 仲裁庭将在收到澄清请求之日起20(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仲裁庭可将该期限再延长10(十)日。

 

十一、管理费、仲裁员费用及其他费用

11.1 CAMARB将保存管理费用、仲裁员费用和其他费用表,并可随时根据董事会的决定进行修改。如果适用快速仲裁规则,则管理费和仲裁员费用将根据该规则计算,并在相应金额上给予30%的折扣。

11.2 秘书处应计算应付的预付款项,包括管理费和仲裁员费用,并可(如适用)审查争议各方所归属的金额。如果发生反诉,则费用将根据争议的估计价值之和计算,考虑主诉和反诉。

11.3 在被申请人答复仲裁申请的最后期限过后,在签署仲裁协议的开庭前,秘书处将通知当事人按以下方式缴纳管理费和仲裁员费用:每个程序极点的税率为 50%(百分之五十)。

11.4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内支付秘书处要求的管理费、仲裁员费用、其他费用或预付款,另一方可以预付相应的金额,以便进行仲裁程序进行至程序结束时按照仲裁裁决书的决定进行结算。

11.5 出现前款情况时,一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要求将争议的估计价值分摊,以便各方各自承担仅根据其请求计算的管理费和仲裁员费用。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全额支付相应的费用,则相应的索赔将被排除在仲裁程序之外,但不影响在新的仲裁请求中扣除。

11.6 如果管理费、仲裁员费用及预付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全额缴纳,仲裁将中止,并在上述付款后恢复仲裁。如果中止持续超过90(九十)天,仲裁将终止。

11.7 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报酬将比其他仲裁员的报酬高出15%(百分之十五)。如果仲裁由一名仲裁员进行,则表中列出的费用将增加30%(百分之三十)。

11.8 在仲裁协议签署之前,如果当事人要求终止程序,管理费和仲裁员费用将退还给当事人。

11.9 在仲裁协议签署后、提出初步指控前达成和解或撤诉的,仲裁员费用的50%(百分之五十)将退还给当事人。

11.10 如果在仲裁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申报的争议经济价值低于根据程序中产生的要素确定的实际经济价值,则CAMARB秘书处或仲裁庭将采取并附上相应的更正,且如果适用,各方必须在收到送达其的传票之日起 15(十五)天内补足最初作为管理费和仲裁员费用预付的金额。

11.11 如果任何一方未全额支付补充款项,则适用第 11.4 至 11.6 条的规定,如果一方终止程序或排除索赔,则与补充款项相关的金额截至该时间点已支付的管理费和仲裁员费用将分别退还给 CAMARB 和仲裁员。

11.12 CAMARB秘书处将要求当事人按仲裁庭确定的每个程序阶段或其他阶段的50%(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缴纳押金,以支付进行仲裁程序所需的费用,例如邮费、复印费、电话和视频会议费、听证设备和场地租金、速记服务、翻译费、口译费以及仲裁员和专家的差旅费。仲裁费用的最终责任将在仲裁裁决中规定。

11.13 如果听证会在商会办公室举行,则无需支付 CAMARB 秘书处专业人员的差旅费或场地租赁费。

 

第十二条 公共行政部门参与的程序

12.1 本章适用于涉及属于直接和间接公共行政一部分的公法制度实体的仲裁程序。经双方同意,双方可以将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涉及属于公共行政部门的私法法人实体的程序。

12.2 CAMARB秘书处将在其网站上公布程序的存在、仲裁请求的日期以及申请人和被告的姓名。

12.3 除前款规定外,CAMARB不会提供有关程序的文件和信息,当事人有权依法披露其他信息。

12.4 除非另有约定,听证会仅限于当事人及其律师参加。

12.5 经当事人和仲裁员授权,CAMARB可在其网站、出版物和学术材料上公布裁决,除非任何一方明确声明另有规定。

 

第十三条 最后条款

13.1 仲裁程序应严格保密,CAMARB、仲裁员、参与案件的其他专业人员以及当事人本人不得泄露其在工作中或参与仲裁过程中所获得的任何信息,除非各方同意,但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义务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13.2 经当事人和仲裁员授权,CAMARB可以出于学术和信息目的披露仲裁裁决的摘录,但不得公开当事人和仲裁员的姓名及其他可识别案件的信息。

13.3 当事人未确定仲裁地点的,由仲裁庭决定。

13.4 仲裁庭应负责解释和适用本规则,包括有关其管辖权、职责和特权的规定。

13.5 仲裁员之间就本规则的解释或适用发生的任何争议,应以多数票解决;若无多数票同意,则由仲裁庭庭长决定,其决定应为最终决定。

13.6 自最终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五(5)年后,CAMARB有权丢弃案件档案,仅保留仲裁裁决书。

13.7 当事人有权在第13.6条规定的期限结束前要求撤回其已经提交的任何文件。

13.8 省略的案件将受 9.307 年 23 月 1996 日第 13.129 号法律(经 26 年 2015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法律修订)以及在巴西领土适用的仲裁条约和公约的管辖。如果此类文书中没有规定,任何遗漏将由已组建的仲裁院或 CAMARB 董事会(如果尚未组建)审议解决,在后一种情况下,该决定可由仲裁院成立后。

13.9 本条例自12年2019月XNUMX日起生效,并须经CAMARB董事会决议修改。

巴西商业调解与仲裁商会(CAMARB)的仲裁规则是 5 年 2019 月 XNUMX 日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奥古斯托·托伦蒂诺

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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