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年 2019 月 XNUMX 日生效
介绍
1.1 巴西商业调解和仲裁院 CAMARB 通过这些规定制定了适用于快速仲裁程序的规则。
1.2 CAMARB快速仲裁规则(简称“规则”)适用于下列情况:
(a)根据CAMARB仲裁规则,适用快速仲裁程序;
(b) 双方已同意适用 CAMARB 快速仲裁规则,或已以任何方式同意由 CAMARB 通过其快速仲裁程序解决争议。
1.3 本规则所管辖的快速仲裁程序中不提供专家证据,但可由仲裁员酌情通过技术证人的证词或者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技术报告或意见提供技术证据。如果需要专家证据,则必须适用 CAMARB 仲裁规则。
1.4 除非另有规定,快速仲裁规则适用于本规则生效后签订的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或仲裁协议的仲裁。
1.5 就本条例而言:
(a) “仲裁员”一词应用于指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
(b) 原告和被告这两个术语适用于一个或多个原告或被告。
传票、声明和期限
2.1 除非双方同意或仲裁员另有决定,所有程序文件和任何一方提交的文件均须(i)以纸质副本形式送达CAMARB秘书处的任何办事处,以便在仲裁程序中提交,并以电子副本形式送达; (ii)若已指定仲裁员,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仲裁员;以及 (iii)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另一方,除非有一个共同的截止日期。如果提交的文件是在共同的截止日期前提交的,则 CAMARB 秘书处将负责在截止日期过后将其转交给另一方。
2.2 除非另有约定,CAMARB秘书处发出的所有通信,包括传票、通讯、通知、当事人声明的副本和仲裁员的决定,均只能通过电子方式发送。
2.3 CAMARB秘书处发出的函件、程序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将在收件人确认之日视为已送达,如果收件人未确认,则在发送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
2.4 法定期限和仲裁员设定的期限自CAMARB秘书处发出的函件或程序性文件及当事人提交的其他文件送达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截止日期是连续的,并且在 CAMARB 没有业务的日子里课程不会暂停。如果截止日期恰逢仲裁地的假日或 CAMARB 不办公的日子,则截止日期将延长至随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5 经仲裁员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修改本规则规定的期限,但从签署启动条款到做出最终判决为止的整个程序时间不得超过 12(十二)个月。如果双方要求变更条款导致总期限超过12(十二)个月,则将适用CAMARB仲裁规则,包括相应的补充费用和费用,并必须全额支付。
2.6 在签署开工协议前,双方须遵守本条例所规定的期限。如果条例没有规定,则期限为5(五)天。
2.7 签署开始期限后,截止日期将为其中规定的截止日期,若无规定,则为仲裁员设定的截止日期。如果仲裁员没有设定截止日期,则适用《规则》的规定,或者,如果没有规定,则适用 5(五)天的截止日期。仲裁员可以延长或者修改先前设定的期限。
II仲裁员
3.1 仲裁将由一名仲裁员进行裁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CAMARB仲裁员名单上的成员和名单外的其他人均可被任命为仲裁员,只要他们有能力并受到当事人的信任。
3.2 CAMARB秘书处将要求双方在5(五)天内指定仲裁员参与仲裁程序。
3.3 独任仲裁员必须通过协商一致方式指定。如果没有达成共识,CAMARB董事会将转发一份包含5(五)名候选人的名单,以便双方按照第3.8项进行。
3.4 除非另有约定,如果双方选择组成由三名成员组成的仲裁庭,则各方应负责在第3条规定的期限内指定一名仲裁员。在指定的仲裁员证明其有空、不受阻碍、独立和公正,并且没有异议后,将通知他们,在 3.2(五)天内共同指定第三名仲裁员,该仲裁员将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法院。如果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首席仲裁员的选定按照第5条的规定进行。
3.5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在本规则规定的时限内指定仲裁员,则CAMARB董事会将从其仲裁员名单中指定一方未指定的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视情况而定)。
3.6 除非另有约定,当争议提交三名仲裁员审理时,申请人或多名申请人应当指定一名仲裁员,被申请人或多名被申请人应当指定另一名仲裁员。
3.7 如果多名申请人或多名被告均未作出回应,则CAMARB董事会将从其仲裁员名单中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多个申请人中只有一人作出声明,或者多个被告中只有一人作出声明,则以后者为准。如果多个申请人之间或多个被告之间存在分歧,CAMARB董事会将根据第3.8条的规定任命三名仲裁庭成员(从其仲裁员名单中选出),并指明谁将担任仲裁庭庭长。
3.8 在上述情况下,如CAMARB董事会必须指定独任仲裁员、仲裁庭庭长或仲裁庭三名成员,则应遵循以下程序:
(a) CAMARB 董事会在考虑仲裁事项后,若涉及指定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则将发送一份列有 5 名专业人员的名单,若涉及指定三名仲裁庭成员,则将发送一份列有 10 名专业人员的名单;
(b) 每一缔约方必须分别在 5(五)天的共同期限内提交一份声明,说明以下内容:(i) 每一缔约方可以从名单中最多删除 2(两名)名其有异议的专业人员,无需提供理由; (ii) 其余专业人员的姓名必须按提名独任仲裁员的优先顺序排列(例如:1 为第一个优先的姓名,2 为第二个优先的姓名,依此类推);
(三)收到当事人的优先顺序名单后,将对每位专业人员的得分进行加总,如有多名申请人或多名被告,则在加总之前将计算多名申请人或多名被告(视情况而定)的平均分;
(d)在指定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应指定在优先顺序总和中得分最低的专业人员;
(e) 如果需要任命三名仲裁庭成员,则按优先顺序总和得分最低的三名专业人员将获得任命,得分最低的人员将担任仲裁庭庭长;
(f)CAMARB秘书处将通知第3.9项所列的专业人员;
(g) 如有专业人员无法出席,秘书处必须通知名单上剩余专业人员中得分最低的专业人员。
3.9 仲裁员一经任命,CAMARB秘书处将要求其在5(五)天内声明其是否有空、无障碍、独立和公正。
3.10 被任命为仲裁员的人应签署一份文件,声明他或她不受任何阻碍或怀疑,并应告知任何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或独立性,与提交审议的当事人或争议有关,并书面声明其具有有效进行仲裁的必要能力。
3.11 仲裁员必须立即报告程序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独立性、技术能力或可用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事实,或可能以任何方式妨碍或怀疑仲裁员的争议的判断。
3.12 如果任何指定的仲裁员死亡、被宣布不合格、有嫌疑或无法履行其职责,则应按照被替换的仲裁员的任命方式和时间范围任命替换的仲裁员。
3.13 在收到可用性、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声明或第 5 项所述信息后 3.10(五)天内,任何一方均可对不符合仲裁协议或适用法律要求的仲裁员提出异议,从而产生任何仲裁法规定的妨碍或者怀疑的假设,或者不具备参加仲裁程序的资格。
3.14 如有异议,CAMARB秘书处将通知仲裁员在5(五)天内作出回应,此后当事人将被允许在同一期限内参与案件审理。
3.15 异议将由 Camarb 董事会在 7(七)天内做出决定。
IV 任期 HOME
4.1 仲裁员任命后,CAMARB秘书处和仲裁员将在5(五)天内准备开始条款草案,其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a)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姓名、职业、婚姻状况、实际地址和电子地址(如有);
(b) 仲裁员的姓名、职业、实际地址和电子地址;
(c) 仲裁事项及请求书摘要;
(d) 仲裁裁决作出的地点;
(e)如双方同意,授权仲裁员依据公平原则作出裁决;
(f) 提交仲裁裁决的截止日期;
(g) 进行仲裁程序时所采用的语言;
(h)程序时间表,包括证据听证和发布判决的最后期限,目标是在签署启动期限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程序,并遵守第2.5项规定的期限;
(i)确定仲裁员费用和管理费的支付方式,以及对相应支付和仲裁费用的责任的声明。
4.2 启动条款草案将在5(五)天的共同期限内转发给双方征求意见。双方发送的意见将由仲裁员进行评估,仲裁员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并且仲裁员必须在 5(五)天内准备好开始期限的最终版本。
4.3 《开始条款》将由CAMARB秘书处和仲裁员签署并转发给各方当事人。如果只有一名仲裁员,则仲裁应于该仲裁员接受指定时视为开始,仲裁管辖权应于该仲裁员接受指定时开始;如果是按照第 3.4 项规定组成仲裁庭,则仲裁应于三名仲裁员中的最后一名仲裁员接受指定时开始。仲裁员的接受将仅通过在开始条款上签字来表示。
4.4 为了第 2 条的规定,仲裁程序的效力将追溯至向 CAMARB 提交仲裁申请之日。 19 年 9.307 月 23 日第 1996 号法律第 13.129 条,经 26 年 2015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法律修订。
律师权
5.1 当事人可聘请律师代理,律师具备必要的权力代表被代理方进行与仲裁程序有关的所有行为,CAMARB 建议由律师代理。
5.2 所有通信,包括传票、通讯、通知、当事人的声明副本和仲裁员的决定,都将仅发送给各方的律师。如果没有指定律师,通信将直接发送给当事人。无论如何,沟通将以第 2.1 至 2.3 项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 程序
6.1 签署开始条款后,仲裁员将按照既定方式尝试调解双方当事人。
6.2 当事人提出初始指控、对初始指控的异议和其他陈述的期限应遵守启动期限中规定的期限,如果没有启动期限,则应遵守仲裁员规定的期限。除非仲裁员另有决定,否则应适用以下规定:
(a) 如果原告和被告均表示有意提起反诉,则双方将有共同的10(十)天时间(自收到启动期限之日起计算)来提出初步指控并表明他们打算提供的证据;
(b)被告和原告(如果有反诉)应有共同的10(十)天时间对另一方的初始指控作出答复;
(c)如有反诉,原告和被告将有共同的5(五)天时间对另一方的异议作出答复;
(d) 如果有反诉,被告和原告将有共同的5(五)天时间对另一方的答复提出答辩,并且必须在同一期限内提交证据说明;
(e)如有证据听证会,则必须在提交答辩状后最多 30(三十)天内举行。
6.3 初步指控必须包含请求及其具体内容。初始指控提出后,未经其他方和仲裁员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提出新的指控,不得修改或变更现有的指控或者撤回任何指控。
6.4 一旦答辩期限届满,仲裁员将决定是否提供证据。如果仲裁员认为有必要提供专家证据,则程序将受 CAMARB 仲裁规则的管辖,且迄今为止执行的所有程序行为仍然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将被要求根据CAMARB仲裁规则第11.10和11.11项的规定,补足最初预付的管理费和仲裁员费用。
6.5 如果仲裁员认为有必要进行证据听证,他/她将规范工作组织和开展的方式。每一方最多可传唤三名证人,无论是事实证人还是技术证人。
6.6 如果证人拒绝出庭或无法定理由拒绝作证,仲裁员可以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请求司法机关采取适当措施,提取缺席证人的证言。定期传唤的当事人缺席并不妨碍听证会的进行。
6.7 CAMARB秘书处将提供听证会记录以及口译员或翻译员服务,相关费用由双方提前支付。
6.8 仲裁员宣布程序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将有共同的7(七)天时间提出最终辩论意见,但不得附上文件。
6.9 仲裁程序中实施的任何行为无效,当事人应当在第一次有发言权的机会提出主张。
6.10 仲裁员作出的任何命令不被遵守,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利害关系人或仲裁员应向司法主管机关请求执行,并可在必要时中止仲裁程序。 。
七 证据和紧急监护
7.1 仲裁员可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认为适当,通过合理合理的决定,准予证据性、紧急性、预防性或预期性保全。
7.2 在仲裁员根据第4.3条正式接受之前,当事人可以向主管司法机关请求紧急、预防或预先救济。仲裁员一经正式接受,即可重新评估当事人的请求,维持、修改或全部或部分撤销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
7.3 在仲裁员正式接受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出获得紧急、预防或初步救济的请求,不应被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也不排除仲裁员重新评估仲裁协议的权限。 ,将暂停其设立或进展。
七 仲裁裁决
8.1 仲裁员应在当事人最后辩论期结束后30(三十)日内作出裁决,仲裁员可将该期限延长至15(十五)日。
8.2 仲裁员可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进行商议,裁决应在仲裁地作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8.3 仲裁裁决应载明以下内容:
(a) 报告,载明各方姓名及争端摘要;
(b) 裁决的理由,其中将分析事实和法律问题,并在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说明该裁决是公平作出的;
(c)仲裁员将通过该机制解决所有提交的问题,并设定遵守的最后期限(如适用);
(d) 颁发日期和地点。
8.4 裁决还将根据《CAMARB仲裁规则》第十一节的规定,确定仲裁费用和开支,以及各方支付分期付款的责任,同时考虑以下标准:它认为相关的。当事人的行为有利于程序的有效进行,尊重仲裁协议中规定的限制。
8.5 仲裁员作出裁决并于第8.1条规定的期限内转交CAMARB秘书处后,秘书处将向各方当事人转交裁决书原件,并附上收据证明。秘书处将把判决书全文的副本连同记录一起保存在其档案中。
8.6 仲裁员可以在作出最终仲裁决定之前作出部分裁决。
8.7 在作出部分仲裁裁决的情况下,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并不妨碍仲裁继续进行或仲裁员作出最终裁决。
8.8 如果仲裁裁决书中出现重大错误、遗漏、含糊、疑问或矛盾,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七(7)天内提出请求,澄清。
8.9 仲裁员将在收到澄清请求后 7(七)天内作出决定,仲裁员可将该期限再延长 7(七)天。
I十、公共行政部门参与的程序
9.1 本章适用于涉及受公法制度管辖、属于直接和间接公共行政一部分的实体的仲裁程序。经双方同意,双方可以将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涉及属于公共行政部门的私法法人实体的程序。
9.2 CAMARB秘书处将在其网站上公布程序的存在、仲裁请求的日期以及申请人和被告的姓名。
9.3 除前款规定外,CAMARB不会提供有关程序的文件和信息,当事人有权依法披露其他信息。
9.4 除非另有约定,听证会仅限于当事人及其律师参加。
9.5 除非任何一方明确声明另有规定,CAMARB有权根据当事人和仲裁员的授权在其网站、出版物和学术材料上公布裁决。
十、最后条款
10.1 有关管理费、仲裁员费用及程序的其他费用的问题,受CAMARB仲裁规则第XI部分的规定。
10.2. 仲裁程序应严格保密,未经所有当事人同意,CAMARB、仲裁员、参与案件的其他专业人员以及当事人本人不得披露其因其工作或参与仲裁程序而获得的任何信息,除非法律规定必须公开或本条例另有规定。在第3.8项的情况下,CAMARB秘书处有权将当事人的姓名、争议事项及其对拟列入提交当事人的名单的专业人员的价值告知当事人,以便事先核实其利益、可用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10.3 经当事人和仲裁员授权,CAMARB可以出于学术和信息目的披露仲裁裁决的摘录,但不得公开当事人和仲裁员的姓名及其他可识别案件的信息。
10.4 当事人未确定仲裁地点的,由仲裁员确定。
10.5 仲裁员应负责解释和适用本规则,包括有关其权限、职责和特权的内容。
10.6 自最终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五(5)年后,CAMARB有权丢弃案件档案,仅保留仲裁裁决书。
10.7 当事人有权在第10.6条规定的期限结束前要求撤回其已经提交的任何文件。
10.8 CAMARB仲裁规则在适用范围内补充并适用于本规则。遗漏的案件将受 9.307 年 23 月 1996 日第 13.129 号法律(经 26 年 2015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法律修订)以及在巴西领土适用的仲裁条约和公约的管辖。如果此类文书中没有规定,则任何遗漏将由仲裁员或CAMARB董事会审议解决(如果尚未签署开始条款),在后一种情况下,仲裁员可以在决定形成后对其进行审查。
10.9 本条例自12年2019月XNUMX日起生效,并须经CAMARB董事会决议修改。
巴西工商调解与仲裁协会(CAMARB)的快速仲裁条例是 5 年 2019 月 XNUMX 日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奥古斯托·托伦蒂诺
总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