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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条例 – 2019

当前的

自 19 年 2019 月 XNUMX 日起生效

引言

 

1.1 巴西商业调解仲裁院 (CAMARB) 通过本条例制定了适用于劳动仲裁程序的规则。

1.2 CAMARB劳动仲裁条例(简称“条例”)适用于下列情况:

  1.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
  2. 仲裁请求中明确请求承认雇佣关系;
  3. 双方同意适用CAMARB劳动仲裁规则。

1.3 除非另有规定,仲裁将适用你方提出请求之日有效的规则。

1.4 就本条例而言:

  1. 仲裁员一词应用于指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
  2. 原告和被告这两个术语适用于一个或多个原告或被告。

1.5 劳动仲裁申请和任何反请求均须遵循CAMARB一般仲裁规则第三部分规定的形式。

 

传票、声明和期限

 

2.1 除非双方同意或仲裁员另有决定,任何一方提交的所有程序性文件和文件必须(i)以纸质副本形式送达 CAMARB 秘书处的任何办事处,以便在仲裁程序中备案,以及(ii)若仲裁员已被指定,则以电子副本形式发送给仲裁员,同时将副本发送给其他当事人和CAMARB秘书处。如果程序文件或文件是由于各方共同的截止日期而提交的,则电子版必须仅发送给CAMARB秘书处,该秘书处将负责在截止日期过后将其转交给另一方和仲裁员。

2.2 除非另有约定,CAMARB秘书处发出的所有通信,包括传票、通讯、通知、当事人声明的副本和仲裁员的决定,均只能通过电子方式发送。双方必须在向CAMARB秘书处提交的第一份声明中明确告知为本项规定目的使用的电子地址。

2.3 CAMARB秘书处发出的函件、程序性文件及根据第2.2项发送的其他文件。将在收件人确认收货之日视为已送达,若收件人未确认,则在发送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

2.4 本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和仲裁员设定的期限自CAMARB秘书处发出的函件或当事人提交的程序文件和文件送达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截止日期是连续的,并且在 CAMARB 没有业务的日子里课程不会暂停。如果截止日期恰逢仲裁地的假日或者CAMARB不办公的日子,则截止日期将延长至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5 在签署仲裁协议之前,双方须遵守本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如果条例没有规定,则期限为5(五)天。

2.6 仲裁协议签署后,截止日期为仲裁协议中规定的截止日期,若无规定,则为仲裁员规定的截止日期。如果仲裁员没有设定截止日期,则适用《规则》的规定,或者,如果没有规定,则适用 5(五)天的截止日期。仲裁员可以延长或者修改先前设定的期限。

2.7 经仲裁员同意,当事人可以修改本规则规定的期限,但从签署仲裁条款到下达裁决的总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十二个月)。 )个月。如果当事人要求变更期限,导致总期限超过12(十二)个月,则应适用CAMARB普通仲裁规则中规定的费用和仲裁员费用表。根据 CAMARB 一般仲裁规则第 XI 节的规定,成本和费用的差额必须在当事人请求的修改被批准后立即收取。

三、仲裁员

 

3.1 仲裁将由一名仲裁员进行裁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本条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和 CAMARB 理事会可以任命以下仲裁员:(i) 劳工参考名单中的成员;(ii) CAMARB 仲裁员名单中的成员;以及 (iii) 其他非专业人士。部分清单,遵守 9.307 年 23 月 1996 日第 13.129 号法律,经 26 年 2015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法律修订。

3.2 CAMARB秘书处将要求双方在5(五)天内指定仲裁员参与仲裁程序。

3.3 独任仲裁员必须通过协商一致方式指定。如果没有达成共识,CAMARB董事会将转发一份包含5(五)名候选人的名单,以便双方按照第3.8项进行。

3.4 除非另有约定,如果双方选择组成由三名成员组成的仲裁庭,则各方应负责在第3条规定的期限内指定一名仲裁员。在指定的仲裁员证明其有空、不受阻碍、独立和公正,并且没有异议后,将通知他们,在 3.2(五)天内共同指定第三名仲裁员,该仲裁员将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法院。如果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首席仲裁员的选定按照第5条的规定进行。

3.5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在本规则规定的时限内指定仲裁员,则CAMARB董事会将根据情况指定一方未指定的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3.6 除非另有约定,当争议提交三名仲裁员审理时,申请人或多名申请人应当指定一名仲裁员,被申请人或多名被申请人应当指定另一名仲裁员。

3.7 如果多名申请人或多名被告均未作出回应,则CAMARB董事会将从其仲裁员名单中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多个申请人中只有一人作出声明,或者多个被告中只有一人作出声明,则以后者为准。如果多个申请人之间或多个被告之间存在分歧,则CAMARB董事会将根据第3.8条任命仲裁庭的三名成员,并指明谁将担任首席仲裁员。

3.8 在上述情况下,如CAMARB董事会必须指定独任仲裁员、仲裁庭庭长或仲裁庭三名成员,则应遵循以下程序:

  1. CAMARB 理事会将根据仲裁事项及第 3.1 条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一份名单,其中列明 5(五)名专业人员的姓名(如果指定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或 10(十)在指定三名仲裁庭成员的情况下,由专业人员组成;
  2. 各方必须在 5(五)天的共同期限内分别提交一份声明,说明以下内容:(i)各方可以从名单中删除最多 2(两名)有异议的专业人员,无需任何理由; (ii) 其余专业人员的姓名必须按提名独任仲裁员的优先顺序排列(例如:1 为第一个优先的姓名,2 为第二个优先的姓名,依此类推);
  3. 收到当事人优先顺序的名单后,将每位专业人士的分数相加,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或多个被告,则在相加之前,将多个申请人或多个被告之间的平均分数相加。被告人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计算。;
  4. 在指定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将指定获得优先顺序总和中最低分数的专业人员;
  5. 在任命三名仲裁庭成员的情况下,将任命获得优先顺序总和中最低分数的三名专业人员,并以最低分数担任仲裁庭庭长;
  6. CAMARB秘书处将通知第3.9项所指的专业人员;
  7. 如有专业人员无法出席,秘书处必须通知名单中剩余专业人员中得分最低的专业人员。

3.9 仲裁员一经任命,CAMARB秘书处将要求仲裁员在5(五)天内表明其可随时任职、不受阻碍、独立且公正。

3.10 被任命为仲裁员的人应签署一份文件,声明他或她不受任何阻碍或怀疑,并应告知任何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或独立性,与提交审议的当事人或争议有关,并书面声明其具有有效进行仲裁的必要能力。

3.11 仲裁员必须立即报告程序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独立性、技术能力或可用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事实,或可能以任何方式妨碍或怀疑仲裁员的争议的判断。

3.12 如果任何指定的仲裁员死亡、被宣布不合格、有嫌疑或无法履行其职责,则应按照被替换的仲裁员的任命方式和时间范围任命替换的仲裁员。

3.13 在收到可用性、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声明或第 5 项所述信息后 3.10(五)天内,任何一方均可对不符合仲裁协议或适用法律要求的仲裁员提出异议,从而产生任何仲裁法规定的妨碍或者怀疑的假设,或者不具备参加仲裁程序的资格。

3.14 如有异议,CAMARB秘书处将通知仲裁员在5(五)天内作出回应,此后当事人将被允许在同一期限内参与案件审理。

3.15 挑战将由 CAMARB 董事会决定。

四、仲裁期限

 

4.1 仲裁员任命后,CAMARB秘书处和仲裁员将在5(五)天内准备仲裁条款草案,其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 雇员或主张雇佣关系的一方个人明确同意采用仲裁,并在仲裁条款中的突出显示项中签名表示;
  2. 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姓名、职业、婚姻状况、实际地址和电子地址(如有);
  3. 仲裁员的姓名、职业、实际地址和电子地址;
  4. 仲裁事项及诉讼请求的摘要;
  5. 当事人(个人、雇员或者希望承认雇佣关系的人)明确表示同意仲裁;
  6. 作出仲裁裁决的地点;
  7. 如果双方同意,授权仲裁员依据公平原则作出裁决;
  8. 提交仲裁裁决的截止日期;
  9. 进行仲裁程序所采用的语言;
  10. 程序的时间表,包括证据听证和发布判决的最后期限,目标是在签署仲裁协议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程序,并遵守第 2.5 条规定的期限;
  11. 确定仲裁员费用和管理费的支付方式,以及对相应支付和仲裁费用的责任的声明。

4.2 仲裁条款草案将在5(五)天的共同期限内转交双方征求意见。双方发送的意见将由仲裁员进行评估,仲裁员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并且仲裁员必须在 5(五)天内准备好仲裁条款的最终版本。

4.3 仲裁条款将由CAMARB秘书处和仲裁员签署并转发给各方。如果只有一名仲裁员,则仲裁应于该仲裁员接受指定时视为开始,仲裁管辖权应于该仲裁员接受指定时开始;如果是按照第 3.4 项规定组成仲裁庭,则仲裁应于三名仲裁员中的最后一名仲裁员接受指定时开始。仲裁员的接受将仅通过在仲裁条款上签字来体现。

4.4 为了第 2 条的规定,仲裁程序的效力将追溯至向 CAMARB 提交仲裁申请之日。 19 年 9.307 月 23 日第 1996 号法律第 13.129 条,经 26 年 2015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法律修订。

律师权

 

5.1 当事人可聘请律师代理,律师具备必要的权力代表被代理方进行与仲裁程序有关的所有行为,CAMARB 建议由律师代理。

5.2 所有通信,包括传票、通讯、通知、当事人的声明副本和仲裁员的决定,都将仅发送给各方的律师。如果没有指定律师,通信将直接发送给当事人。无论如何,沟通将以第 2.1 至 2.3 项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 程序

 

6.1 仲裁协议签署后,仲裁员将按照既定的方式尝试调解双方当事人。

6.2 当事人提出初始指控、对初始指控的异议和其他陈述的期限应当遵守仲裁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如果没有规定的期限,则按照仲裁员规定的期限进行。除非仲裁员另有决定,否则应适用以下规定:

(a) 如果原告和被告均表示有意提起反诉,则双方将有共同的 10(十)天时间(自收到仲裁条款之日起计算)来提出初步指控。表明你打算提供的证据;

(b)被告和原告(如果有反诉)应有共同的10(十)天时间对另一方的初始指控作出答复;

(c)如有反诉,原告和被告将有共同的5(五)天时间对另一方的异议作出答复;

(d) 如果有反诉,被告和原告将有共同的5(五)天时间对另一方的答复提出答辩,并且必须在同一期限内提交证据说明;

(e)如有证据听证会,则必须在提交答辩状后最多 30(三十)天内举行。

6.3 初步指控必须包含请求及其具体内容。初始指控提出后,未经其他方和仲裁员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提出新的指控,不得修改或变更现有的指控或者撤回任何指控。

6.4 一旦答辩期限届满,仲裁员将决定是否提供证据。如果仲裁员认为有必要提供专家证据,则程序将受 CAMARB 仲裁规则的管辖,且迄今为止执行的所有程序行为仍然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将被要求根据CAMARB仲裁规则第11.10和11.11项的规定,补足最初预付的管理费和仲裁员费用。

6.5 如果仲裁员认为有必要进行证据听证,他/她将规范工作组织和开展的方式。

6.6 如果证人拒绝出庭或无法定理由拒绝作证,仲裁员可以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请求司法机关采取适当措施,提取缺席证人的证言。定期传唤的当事人缺席并不妨碍听证会的进行。

6.7 CAMARB秘书处将提供听证会记录以及口译员或翻译员服务,相关费用由双方提前支付。

6.8 仲裁员宣布程序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将有共同的7(七)天时间提出最终辩论意见,但不得附上文件。

6.9 仲裁程序中实施的任何行为无效,当事人应当在第一次有发言权的机会提出主张。

6.10 仲裁员作出的任何命令不被遵守,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利害关系人或仲裁员应向司法主管机关请求执行,并可在必要时中止仲裁程序。 。

第七章 证据与紧急监护

 

7.1 仲裁员可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认为适当,通过合理合理的决定,准予证据性、紧急性、预防性或预期性保全。

7.2 在仲裁员根据第4.3条正式接受之前,当事人可以向主管司法机关请求紧急、预防或预先救济。仲裁员一经正式接受,即可重新评估当事人的请求,维持、修改或全部或部分撤销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

7.3 在仲裁员正式接受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出获得紧急、预防或初步救济的请求,不应被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也不排除仲裁员重新评估仲裁协议的权限。 ,将暂停其设立或进展。

第七条 仲裁裁决

 

8.1 仲裁员应在当事人最后辩论期结束后30(三十)日内作出裁决,仲裁员可将该期限延长至15(十五)日。

8.2 仲裁员可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进行商议,裁决应在仲裁地作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8.3 仲裁裁决应载明以下内容:

(a) 报告,载明各方姓名及争端摘要;

(b) 裁决的理由,其中将分析事实和法律问题,并在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说明该裁决是公平作出的;

(c)仲裁员将通过该机制解决所有提交的问题,并设定遵守的最后期限(如适用);

(d) 颁发日期和地点。

8.4 裁决还将根据《CAMARB仲裁规则》第十一节的规定,确定仲裁费用和开支,以及各方支付分期付款的责任,同时考虑以下标准:它认为相关的。当事人的行为有利于程序的有效进行,尊重仲裁协议中规定的限制。

8.5 仲裁员作出裁决并于第8.1条规定的期限内转交CAMARB秘书处后,秘书处将向各方当事人转交裁决书原件,并附上收据证明。秘书处将把判决书全文的副本连同记录一起保存在其档案中。

8.6 仲裁员可以在作出最终仲裁决定之前作出部分裁决。

8.7 在作出部分仲裁裁决的情况下,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并不妨碍仲裁继续进行或仲裁员作出最终裁决。

8.8 如果仲裁裁决书中出现重大错误、遗漏、含糊、疑问或矛盾,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七(7)天内提出请求,澄清。

8.9 仲裁员将在收到澄清请求后 7(七)天内作出决定,仲裁员可将该期限再延长 7(七)天。

IX 最后条款

 

9.1 与管理费、仲裁员费用及程序的其他费用有关的问题,受CAMARB仲裁规则第XI节的管辖。

9.2.仲裁程序将严格保密,CAMARB、仲裁员、参与案件的其他专业人员以及当事人本人不得披露其在工作中或参与仲裁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信息,除非各方同意。但法律规定有公示义务和本条例规定的情况除外。在第3.8项的情况下,CAMARB秘书处有权将当事人的姓名、争议事项及其对拟列入名单的专业人员的价值告知当事人,以便事先核实兴趣、可用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9.3 经当事人和仲裁员授权,CAMARB可以出于学术和信息目的披露仲裁裁决的摘录,但不得披露当事人和仲裁员的姓名及其他可识别案件的信息。

9.4 当事人未确定仲裁地点的,由仲裁员确定。

9.5 仲裁员有责任解释和适用本规则,包括有关其权限、职责和特权的内容。

9.6 自最终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五(5)年后,CAMARB有权丢弃案件档案,仅保留仲裁裁决书。

9.7 当事人有权在第11.6条规定的期限结束前要求撤回其已经提交的任何文件。

9.8 CAMARB仲裁规则在适用的情况下补充适用本规则。遗漏的案件将受 9.307 年 23 月 1996 日第 13.129 号法律(经 26 年 2015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法律修订)以及在巴西领土适用的仲裁条约和公约的管辖。如果此类文书中没有规定,任何遗漏将由仲裁员或 CAMARB 董事会决定解决(如果仲裁协议尚未签署),在后一种情况下,该决定可由仲裁员须在仲裁庭成立后出任。

9.9 本条例自19年2019月XNUMX日起生效,并须经CAMARB董事会决议修改。

巴西商业仲裁院 CAMARB 劳动仲裁条例是 02 年 2019 月 XNUMX 日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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