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和定义
1.1 CAMARB – 巴西商业仲裁院,以下简称“CAMARB”,其目标之一是推广和传播非司法形式的争议预防和解决方式,其中之一就是争议解决委员会,也称为争议委员会(DB)。
1.2 争端解决机构的类型包括争端审查委员会(“DRB”);以及争端裁决委员会(“DAB”),本规则的规定应平等适用于所有各方。
1.3 在 DB 范围内,CAMARB 将向各方提供行政服务,包括任命 DB 成员以及对 DB 成员任命的任何异议作出决定。
1.4 CAMARB 的行动不涉及 DB 的任何管辖权或秘书行为,DB 将根据本条例和合同规定开展程序。
1.5 当合同规定采用 CAMARB DB 规则时,应适用 CAMARB 争议委员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1.6 除非另有规定,应适用争端委员会开始活动之日(即争端委员会全体成员和各方签署争端委员会章程文书之日)有效的规则。
1.7 就本条例而言:
- 争端委员会(“DB”):指由一名或三名成员组成的争端审查委员会(“DRB”)或争端裁决委员会(“DAB”),负责预防和解决双方提交的争端;
- 协议:指双方达成的关于使用争议委员会的协议;
- 争议:指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冲突或分歧,并提交 DB 审议;
- 裁决:争议解决机构针对所提交的争议做出的具有约束力的裁定,双方必须立即遵守;
- 一方:指本协议中规定使用数据库的一方或多方;
- 建议:DB 针对提交的争议发布不具约束力的声明。如果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或未提交仲裁,则该协议具有约束力;
- DB 成立期限:指双方与争议委员会成员之间签署的开始委员会活动的期限;
传票、声明和期限
2.1 各方或 DB 提交的所有声明和文件必须同时发送给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各方(如适用),发送至每个成员和各方在 DB 成立文书中提供的地址。
2.2 本条例所规定的期限以及 DB 规定的期限自收到一方或 DB 发送的声明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截止日期是连续的,并且课程不会在假期或非工作日暂停。如果截止时间恰逢假日或非工作日,则截止时间将延长至下一个工作日。
2.3 声明必须以电子方式发送,或通过双方和 DB 提供的其他方式发送,并提供发送和接收的证据。
2.4 根据第 2.3 条所述的证据,所有声明将在收到之日被视为已正式送达。
2.5 经 DB 同意,双方可以修改本条例规定的期限。
第三章 争端委员会机构
3.1 DB 必须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30(三十)日内建立,或者在双方签订 DB 建立期限后确定的其他任何期限内建立。
3.2 必须按照本条例建立 DB,并遵守合同的规定。
3.3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DB成员的数量,则DB将由3(三)名成员组成。
3.4 当双方选择任命一名成员时,该成员必须在合同签署之日起 30(三十)天内或双方定义的任何其他期限内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任命。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达成共识,则适用第3.10条的规定。
3.5 除非另有约定,如果双方选择组建由 3(三)名成员组成的 DB,则各方应负责在签订合同后 7(七)天内任命一名成员。在被任命的成员表明其可用、不受阻碍、公正和独立之后的 7(七)天内,他们将共同任命第三名成员担任 DB 主席。
3.6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任命一名成员,或者双方任命的成员之间未能达成共识,则相应成员的任命将由 CAMARB 负责。董事会在缴纳相应费用后,可享受附件二规定的服务。
3.7 自相应指示之日起 7(七)日内,指定撰写 DB 的专业人员必须根据第 4.2 条的规定表达其意见。
3.8 在收到可用性声明以及无障碍、公正和独立声明后,各方将有 7(七)天的时间向成员提出任何异议并附上理由。
3.9 如有异议,则应暂停组建 DB,并要求提出异议的成员在 5(五)天内作出答复,另一方也可在相同期限内作出答复。
3.10 在支付附件二所列的相关费用后,CAMARB董事会将负责对会员的反对意见作出最终决定。
3.11 如果任何任命的成员死亡、辞职、被宣布妨碍或被怀疑或无法履行其职责,则将按照适用于被替换成员的任命方式和期限任命替代者。
3.12 当本合同有多个缔约方时,缔约方应尽力就 DB 所有成员的联合任命达成共识。如果未能就此事达成共识,CAMARB 董事会将在支付附件 II 中规定的相应费用后任命 DB 的所有成员。
争端委员会成员
4.1 任何专业人士均可被任命,无论其是否在 CAMARB 的参考名单中,只要他们有能力、公正、独立,并且有空闲时间且具备合同主题的技术知识。
4.2 被任命为成员的人员将签署一份条款,声明他们有能力、公正、独立,并且拥有合同主题的技术知识和参与的必要能力。请按照规定时间向 DB 提交申请。同时,必须报告任何可能引起对其与提交评估的双方或合同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
4.3 在这些情况下,必须注意所有阻碍和怀疑的原因,此外,还必须注意任何表明 DB 成员与合同方、合同和与你的对象。
4.4 如果成员任命后发生任何事件,导致对其独立性、公正性、技术能力和可用性产生怀疑,他/她有责任立即通知各方和 DB 的其他成员。即使该成员是经缔约方协商一致任命的,他/她也可能鉴于这一事实而辞职。
4.5 在获悉任何意外事实,导致对该委员的独立性、公正性、技术能力、可用性和表现产生怀疑后,该缔约方可在 10(十)天内,根据以下规定对该委员的任命提出异议: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6 如果 CAMARB 理事会接受了对 DB 成员的挑战,则此前发布的决定和建议可能会由新成员参与组建的 DB 进行验证和/或修改。
4.7 仲裁庭成员不得参与其所参与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仲裁或司法程序,无论其是否作为仲裁员、专家、技术助理、技术证人、证人、代表、顾问或双方律师。
第五节 争议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
5.1 除其他外,除非双方和董事会另有约定,DB 应具有以下权力:
- 要求各方提交其认为对 DB 顺利运行必要的文件;
- 最终决定程序问题,始终遵循双方之间的公正、中立和平等原则;
- 考虑到合同的语言,定义 DB 在其声明中应采用的语言;
- 召开会议、视察施工现场和举行听证会;
- 听取当事方、其代表和名单上的证人的陈述以获得澄清;
- 要求聘请技术专家(费用由双方承担)协助解决争议;
-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 DB 的平稳运行。
5.2 除其他事项外,DB 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 以公正、独立、中立和平等的方式行事;
- 如果双方协商,DB 可以始终以联合和非正式的方式向双方提供建议,采取预防性行动;
- 鼓励双方友好解决;
- 具备你必须决定的问题的技术知识;
- 通过研究双方发送的文件,了解与工程相关的主要事实;
- 参加会议、实地考察和听证会;
- 自该方提出申请之日起最多15(十五)日内,可举行计划中未安排的会议或参观工程;
- 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建议或决定;
- 简洁但清晰地阐明所提出的建议或决定的合理性。
第六条 争端审查委员会 (DRB)
6.1 争端审查委员会(“DRB”)向双方提出建议。
6.2 不同意 DRB 建议的一方必须在收到建议之日起 15(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转交给 DRB 和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当事方在提出异议时,必须在同一期限内向 CAMARB 提出仲裁请求。
6.3 如任何一方均未根据第 6.2 项提出异议,则本建议具有约束力,须立即遵守。
6.4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遵守已具有约束力的建议,另一方可向仲裁机构请求有关不遵守行为。
6.5 如果有人对该建议提出异议;如果委员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建议,甚至经双方共同决定解散 DRB,则争议将最终通过仲裁解决。
争端裁决委员会(“DAB”)第七条
7.1 争端裁决委员会(“DAB”)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且必须立即遵守。
7.2 无论各方是否提出异议,DAB 裁决一经双方收到,即具有约束力。
7.3 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决定,另一方可以以相关不遵守行为为由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7.4 不同意 DAB 决定的一方必须在收到决定后 15(十五)天内提交一份不同意声明,并转发给 DAB 和另一方。
7.5 如果有人提交了不同意裁决的声明,而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裁决,或者DAB被双方共同决定解散,则争议将最终通过仲裁解决。在仲裁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双方仍有义务遵守 DAB 裁决。
第八条 争议解决委员会章程
8.1 双方及董事会成员必须签署成立协议,据此成立 DB。
8.2 在任何情况下,DB 章程条款必须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 当事人及 DB 成员的完整资格、姓名、职业、婚姻状况、注册办事处和住所;
- 确定规定建立 DB 的主合同,并描述其对象;
- 期限的目的,即作为 DB 成员提供服务;
- DB 会员的每月报酬(“月费”),相当于每日费用的 3(三)倍;
- 由双方协商确定的 DB 成员访问建筑工地的报酬(“日费”);
- 合同期限的有效期,必须与主合同的有效期相衔接;
- 执行 DB 程序时所采用的语言;
- 董事会成员在履行董事会成员职责时免于承担责任,但恶意行为除外;
- 2 (两名) 名见证人的签名。
8.3 经双方同意,争议委员会组成协议可随时终止,但需向 DB 成员支付相当于 3(三)个月月费的金额,除非双方与成员另有约定。董事会。
8.4 争议委员会成员可以辞去其在争议委员会的职务,但必须提前 2(两)个月通知其辞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8.5 双方可通过随附的争端委员会章程草案(附件一)。
IX 当事人及律师
9.1 双方有责任通过(i)发送主要合同文件、月度进度报告、监督会议记录、进度控制报告、相关函件交换等方式,随时向 DB 通报工程进展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争议。他们之间; (ii) 召开会议和参观建筑工地。
X 会议和参观施工现场
10.1 DB 成立后,必须与双方共同制定会议时间表,以监督工作进度和现场访问,并制定 DB 将采用的程序。
10.2 考虑到工程的性质,DB 必须自行决定每年对工程进行至少两(次)次访问。
10.3 任何一方均可要求在时间表规定的日期之外举行会议或参观工程,DB 和另一方应负责在提出要求后最多 15(十五)天内举行会议或参观。
10.4 会议可在施工现场以外的地点举行,只要双方和 DB 达成共识。如果没有达成共识,DB 将确定会议地点。
10.5 双方及 DB 必须出席会议并参观工程。如果其中一方未出席,DB 可以继续进行会议或访问。如果 DB 的一名成员未出席,则只要双方均不反对,董事会可以继续会议或访问。
10.6 DB 必须制定会议记录,记录每次会议或工厂视察时讨论和核实的要点。
第十一条 发生争议时的程序
11.1 建立 DB 后,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争议解决申请书(“申请书”)向委员会提交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以供委员会审议。该申请书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文件。
11.2.申请必须包含:
- 请求方的身份和资格;
- 引起争议的事实说明;
- 支持指控的文件;
- 请求。
11.3 请求书必须发送给 DB 的所有成员和对方当事人,DB 主席收到请求书的日期将被考虑在内,以确定程序的开始。
11.4 被请求方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30(三十)日内提交答复,答复内容应包括:
- 被请求方的身份和资格;
- 对方提出的与争端有关的事实报告;
- 支持指控或反对意见的文件;
- 请求。
11.5 双方可随时就争议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
11.6 通过与所有当事人沟通,DB 可向任何一方请求与请求书或答复相关的澄清。 DB 也可能要求提交其他文件。
11.7 仲裁庭在收到被请求方的答复或第11.6条规定的澄清信息后,可以自行决定确定举行澄清听证会的日期。
第十二条 非正式援助
12.1 双方可联合请求数据库提供非正式协助,以解决尚未正式提交第 XI 条规定的程序的争议。
12.2 当 DB 参观工程时或在双方和 DB 之间的任何会议期间,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非正式协助。
12.3 非正式援助请求必须由双方至少提前7(七)天提出,并且必须同时将援助事项及与援助对象相关的文件告知DB。
12.4 DB 提供的非正式援助不具有 DB 将来发布的任何决定或建议的约束力。
第十三条 听证会
13.1 经与双方协商一致,DB 将在答辩方提交答辩之日起最多 30(三十)天内安排澄清听证会。
13.2 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DB 将确定听证会日期。
13.3 若有任何 DB 成员缺席,委员会可继续进行听证会,前提是双方均不反对。
13.4 任何一方未能出席或拒绝参加先前安排的听证会或程序均不会妨碍 DB 继续执行程序。
13.5 听证会的主要目的是向 DB 提供澄清,将以尊重和非正式的方式进行,并遵循以下准则:
- DB 将就达成协议的可能性与双方进行磋商;
-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DB 将详细说明听证会上应遵循的程序;
- 每一方均可在数据库规定的最长时间内陈述案件,从提出请求的一方开始;
- 听取证人,首先听取请求方指定的证人,然后听取被请求方指定的证人;
- DB 可自行决定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并要求当事人就所讨论的问题提交补充文件和澄清说明;
- DB 可自行决定要求各方以印刷版或数字版形式提供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13.6 DB 可在听证会上或之后在监管时限内发布决定或建议。
13.7 该程序可经双方和 DB 协商一致后进行更改。
第十四条 决定或建议
14.1 决定或建议应按照 DB 确定的时间表在调查结束后 30(三十)天内发布,委员会可延长 15(十五)天。 。上述期限可经双方和董事会协商后予以更改。
14.2 决定或建议必须为书面形式,注明日期、注明做出地点并包含以下内容:
- 按事件时间顺序记述争议的经过;
- 请求方提出的理由和被请求方作出的答复的摘要;
- 技术和合同依据,并有双方提交的文件以及听证会(若举行)的支持材料;
- 结论,数据库将通过该结论解决向其提交的争议;
14.3 决定或建议仅限于解决双方向数据库提交的争议。任何与所提出的争议无关的决定或建议均无效且不会产生任何效果。
14.4 决定或建议将在会议上以多数票进行审议,每个成员(包括 DB 主席)都有一票。如果表决结果未达成多数意见,则以 DB 主席的投票为准。
14.5 有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另行提出决定或建议。无论是否发布不同的决定或建议,委员会的决定或建议均应具有完全效力。
14.6 如果决定或建议中有重大错误、遗漏、含糊、疑问或矛盾,缔约方应在收到决定或建议之日起 10(十)天内提出澄清请求,该请求应任何挑战均应中断该期间。
14.7 收到澄清请求后,DB 将传唤对方当事人在 10(十)天内作出答复,随后 DB 将在 20(二十)天内进行审议。
14.8 在双方之间与数据库解决的争议相关的任何司法或仲裁程序中,该决定或建议将被采纳为证据。
XV CAMARB 费用、开支和 DB 成员的酬金
15.1 所有 CAMARB 费用、董事会开支和 DB 成员费用将由双方平均承担。
15.2 除非另有规定,本协议的缔约方应全额支付每个 DB 成员的每月费用,并将该等费用的一半计入本协议的计量范围,并由缔约方返还该等费用。
15.3 费用表(附件 II)列出了 CAMARB 因任命 DB 成员和质疑董事会成员的决定而应支付的金额。 CAMARB 董事会可随时更新或更改费用表。
15.4 如果听证会不在施工现场举行,则 DB 成员的差旅和住宿费用以及设备和听证会场地的租赁费用将由双方平均承担,双方必须提前支付。除非另有相反规定。
15.5 DB 成员的费用将由双方在 DB 章程中共同协商确定。
15.6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按照 DB 章程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 CAMARB 费用、开支或 DB 成员的酬金,另一方可预付相应金额。 DB,账户在流程结束时结算。
15.7 支付上述款项的一方,并不代表其权利的更新或放弃,违约方将退还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处以 10%(百分之十)的罚款及 1% 的欠款利息。(百分之一)每月。
15.8 如果 DB 成员超过 60(六十)天未支付费用或费用,DB 可以暂停其服务。
15.9 因未付款而暂停的时间不得超过 90(九十)天,此后 DB 将被解散,并且 DB 章程期限将在所有法律目的上被视为已解决,但 DB 成员的逾期信用除外。
第十六条 最后条款
16.1 DB 程序应保密,未经所有缔约方同意,CAMARB、董事会成员和缔约方本身不得披露他们因其职务或参与程序而获得的任何信息,除非存在法定广告义务的情况。
16.2 DB 一旦成立,将负责解释和应用本规定。 CAMARB 董事会将负责在 DB 成立之前解释和应用该法规。
16.3 DB 成员之间就本规定的解释或适用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以多数票解决,如果无法以多数票决定,则由 DB 主席决定,其决定为最终决定。
附录2
CAMARB(争议委员会)收费表
| DB 会员推荐费* | R$ 3.000,00(三千雷亚尔) *针对每个成员 |
| 决定 DB 成员回避事宜的费用* | R$ 3.000,00(三千雷亚尔) *根据挑战决定 |
| 有关 DB 的其他 CAMARB 决定的费用* | R$ 3.000,00(三千雷亚尔) *根据决定 |
* 时间:2016 年 XNUMX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