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1.1 巴西商业仲裁院(以下简称“CAMARB”)的目标之一是推广和传播非司法形式的争议预防和解决方式,争议预防和解决委员会就是其中之一。(委员会或慢性肾病综合征(CPRD)。
1.2 在争议预防和解决委员会的范围内,CAMARB 将向各方和委员会成员提供行政服务,包括任命委员会成员以及对成员任命的任何质疑作出决定。
1.3 CAMARB的行动不涉及争端预防与解决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属于其职责的行为,该委员会有责任按照本条例和合同的规定开展程序。
1.4 凡继续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合同规定采用CAMARB规则,均应适用CAMARB争议预防和解决委员会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1.5 除非另有规定,争端预防和解决委员会开始活动之日,即委员会全体成员和缔约方签署委员会成立书之日,应适用现行的规则。
1.6 就本条例而言:
(一)非正式援助:指各方就尚未正式提交给委员会的争端向委员会请求的援助,委员会可在与各方的会议上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不具有约束力的未来建议。或决定。 (二)争议预防和解决委员会(委员会):指由一名、三名或多名成员组成的建议委员会、决策委员会或混合委员会,负责预防和解决双方提交的争议;
(三)合同:指双方达成的规定使用争议预防和解决委员会的继续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合同;
(四)决定:决策委员会就提交的争议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裁定,双方必须立即遵守;
(五)争议:指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冲突或分歧,并提交争议预防和解决委员会审议;
(vi)一方:指规定使用争端预防和解决委员会的本协议的一方或多方;
(七)建议:建议委员会针对提交的争议发布的非约束性声明。如果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或未提交仲裁,则该协议具有约束力;
(八)成立文件:指双方与争端预防和解决委员会一名或多名委员签署的开始委员会活动的文件。
二.通知、声明和最后期限
2.1 缔约方或委员会提交的所有声明和文件必须同时发送给其成员和其他缔约方(如适用),发送至每个成员和缔约方在成立文书中提供的地址。
2.2 本条例所列的期限及委员会所订的期限,自该缔约方或委员会收到声明之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截止日期是连续的,课程不会在节假日或非工作日暂停。如果截止日期是假日或非工作日,则截止日期将延长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3 声明文件必须以电子方式发送,上传至CAMARB提供的数字平台或通过各方和委员会提供的其他方式,并提供发送和接收的证明。
2.4 根据第 2.3 条的规定,所有声明将在收到之日被视为已正式送达。
2.5 经委员会同意,缔约方可以修改本条例所规定的期限。
三关于设立争端预防和解决委员会
3.1 委员会必须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30(三十)日内或双方签署成立协议书后确定的任何其他期限内成立。
3.2.该委员会应根据本条例和合同条款设立,有意设立争端预防和解决委员会的缔约方必须向秘书处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申请必须包含以下内容:(经 行政决议第31/24号)
我。申请人的姓名和完整资格;如果是法人实体,则提供其代表的姓名和完整资格;如果由律师代表,则提供其赞助人的姓名和完整资格;
二。前款所述所有人的电子地址和实际地址,包括可能出现在支持请求的合同或调解条款中的地址;
三。授权书,如适用,附上个人文件和/或公司章程;
四、如果被请求方是法人实体,则需提供其名称和完整资格;
v. 上一段中提到的所有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实际地址;
我看见了。确定设立委员会的合同,并明确其目标,即合同本身及其所附的任何修正案;
七。根据条例第十章,表明该委员会是常设委员会还是“临时委员会”;
八。如果合同中已经规定,则指明根据法规第六章将设立的委员会类型;
九。如果合同中已经规定,则注明委员会成员的人数;
x.合同标的的估计价值;
十一。为了即将任命的委员会成员履行披露义务,除缔约方外,还应指出与冲突有关和/或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个人和/或实体的存在。
3.2.1.各方提交的所有文件必须以数字格式提交给 CAMARB 秘书处,作为各方发送的电子邮件的附件或在 CAMARB 秘书处指定的访问链接中提供。 (包括 行政决议第31/24号)
3.2.2.成立申请必须附上注册费支付证明,并按照本条例附件二《委员会成员成本、费用和报酬表》缴纳。 (包括 行政决议第31/24号)
3.2.3.如果第 3.2 项中列出的任何要求未得到满足,秘书处将设定一个为期 10(十)个日历日的期限,从批准之日起计算,以要求满足该期限。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满足要求,申请将被存档,但不影响提出新申请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注册费将不予退还。 (包括 行政决议第31/24号)
3.3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委员会成员人数,则委员会由3(三)名成员组成。
3.4 当双方选择任命一名成员时,该成员必须在合同签署之日起 30(三十)天内或双方规定的任何其他期限内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任命。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共识,CAMARB 董事会将提名人选,最好是从其争端预防和解决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提名,同时考虑到该专业人员在各个具体领域的必要专业知识。案件。
3.5 除非另有约定,如果双方选择成立由3(三)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则各方应负责在签订合同后7(七)天内任命一名成员。在第7条所述任期提出后4.2(七)天内,被提名的成员将共同提名第三名成员担任主席。
3.6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名一名成员,或双方提名的成员未能就第三名成员的提名达成共识,则应由CAMARB董事会在收取应付金额后,按照附件二所列的各项服务费,并遵守上述第3.4项最后部分的规定。
3.7 自相应指示起算,7(七)天内,指定组成委员会的专业人员必须提出第 4.2 项中提到的期限。
3.8 收到上述条款后,双方将有 7(七)天的时间向成员提出任何异议并附上理由。
3.9 如有异议,委员会的成立将被暂停,并将传唤有异议的成员在 5(五)天内作出答复,另一方也可在同一期限内作出答复。
3.10 在支付附件二所列的相关费用后,CAMARB董事会应决定成立专门委员会,对会员的质疑作出最终决定。该委员会最好由CAMARB争议预防和解决委员会成员名单中的专业人士组成。
3.11 如果任何已任命的成员死亡、辞职、被宣布妨碍或被怀疑或无法履行其职责,则应按照第 3.4 条和第 3.5 条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范围内任命替代成员。 3.当委员会由三名或三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一名委员被替换时,其余委员继续任职,且替换前所采取的一切行动均有效。
3.12 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委员会的活动,包括举行会议、听证会和发布建议和决定,应继续暂停和/或推迟,直至委员会成员更换。
3.13 当合同中有多个承包商和/或承包人时,他们必须在任命委员会成员方面寻求共识。如果未能就此事项达成共识,则 CAMARB 董事会将在支付附件 II 中规定的相应费用后任命委员会的所有成员,最好从列入委员会成员名单的专业人士中任命。预防和解决 CAMARB 争端委员会。
3.14 如果合同规定的委员会成员人数与本条例规定的人数不同,或在设立委员会时遇到任何性质的困难,则应由 CAMARB 董事会根据任何一方在首先听取另一方的意见后,再决定其正确安装需要多少。
四争端预防和解决委员会成员
4.1 任何专业人士均可获任命,无论其是否在 CAMARB 参考名单中,只要他们有能力、公正、独立,并且有空闲时间且具备合同主题的技术知识。
4.2 被任命为成员的人员将签署一份声明,确认他/她有能力、公正、独立,并且他/她具备合同标的的技术知识和参与合同所需的能力。自任命之日起 7(七)日内加入委员会。收到 CAMARB 秘书处关于您的任命的通知。同时,必须报告任何可能引起对其与提交评估的双方或合同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
4.3 在这些情况下,必须根据第 144 条的规定,遵守适用于法官的所有妨碍和怀疑的原因。 145 和 XNUMX 民事诉讼法,此外,任何表明作为委员会成员的人员与合同各方、合同及其标的物存在联系、关联或利益(即使是间接的)的事实,揭晓。
4.4 如果成员任命后发生任何事件,导致对其独立性、公正性、技术能力和可用性产生合理怀疑,该专业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缔约方和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即使该成员是经缔约方协商一致任命的,他/她也可能鉴于这一事实而辞职。
4.5 在获悉任何意外事实,导致对该委员的独立性、公正性、技术能力、可用性和表现产生怀疑后,该缔约方可在 10(十)天内,根据以下规定对该委员的任命提出异议: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6 如果对委员会成员的挑战被 CAMARB 董事会任命的委员会接受,则此前发布的决定和建议可由新成员参与组建的委员会予以确认和/或审查。
4.7 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其所参与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仲裁或司法程序,无论其是否作为仲裁员、专家、技术助理、技术证人、证人、代表、顾问或双方律师。
五、争议预防与解决委员会的职责
5.1 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除非委员会与双方另有约定或合同另有规定:
(一)要求缔约方提交其认为对委员会工作顺利开展必要的文件;
b)最终决定程序问题,始终遵守各方之间的公正、中立、平等和本条例的规定;
c) 考虑到合同和法律法规的语言,确定委员会声明中应采用的语言; d) 召开会议、技术访问和听证会;
e) 听取当事方及其代表和证人的陈述以获得澄清;
f) 要求聘请技术专家,费用由双方承担,协助解决争议;
g)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委员会顺利运行。
5.2 除其他外,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a) 以公正、独立、中立和平等的方式行事;
b) 如经缔约方协商,它可始终以联合和非正式的方式向缔约方提供建议,包括采取预防行动; c) 鼓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d) 对其将要提供咨询、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的问题具有技术知识;
d) 通过研究双方发送的文件,了解与本合同标的相关的首要事实;
e) 参加会议、技术访问和听证会;
f) 自缔约方提出申请之日起最多15(十五)日内,可举行未列入计划的会议或技术访问,但有正当理由的特殊情况除外;
h) 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建议或决定;
i)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机密信息和商业秘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j) 为所发布的建议或决定提供清晰但简洁的理由。
六关于争端预防和解决委员会的类型
6.1 委员会可以是建议委员会、决定委员会或混合委员会,具体定义见合同,本规程的规定对所有委员会均同样适用。
6.2 建议委员会有权向争端各方提出不具约束力的建议。决策委员会有权自发布之日起向争议各方发布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决定。混合委员会可就争议发布建议和决定,具体取决于各方在其成立前达成的协议。
6.3 如双方没有明确选择,则拟设立的委员会应为建议委员会。
七推荐委员会
7.1 建议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建议。
7.2 不同意建议委员会建议的一方必须在收到建议之日起 15(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建议委员会和另一方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作为您根据合同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司法机构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通知方必须在提出异议之日起30(三十)日内启动仲裁或司法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该建议的遵守将被暂停。
7.3 如果任何一方均未提出异议,或即使提出异议但未根据第 7.2 项启动仲裁或司法程序,则本建议将具有约束力,并应立即予以遵守。
7.4 不遵守具有约束力的建议将导致相关的合同和法律后果。
7.5 如有异议,建议委员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建议,或建议委员会经双方共同决定解散,则争议将最终由仲裁解决。或根据合同由司法部门决定。
八、决策委员会
8.1 决策委员会作出的决策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且必须立即遵守。
8.2 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自双方收到之日起即具有约束力,无论双方是否提出异议。
8.3 不同意决策委员会决定的一方必须在收到决定之日起 15(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决策委员会和另一方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以及您的决定根据合同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司法机构。在这种情况下,通知方必须在提出异议之日起30(三十)日内启动仲裁或司法程序。如果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或即使提出异议,但未根据第 8.3 条启动仲裁或司法程序,或者如果任何一方未遵守决定,则可启动仲裁或司法程序,根据合同规定,在收到决定、反对意见或不合规情况之日起 30 天内。不遵守决定将导致相关的合同和法律后果。
8.4 如有异议,或决策委员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或经双方共同决定解散决策委员会,则争议将最终通过仲裁解决。或根据合同由司法部门决定。在仲裁或司法机构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双方仍有义务遵守裁决委员会的裁决。
九混合委员会
9.1 混合委员会可就冲突问题发布建议书和决定,但须注意以下几点:
9.1.1 根据一方的请求,且在另一方未正式反对的情况下,应在另一方通知之日起七(7)日内发布建议或决定;
9.1.2 如果各方对发布建议书或决定存在分歧,委员会将自行决定表现形式,至少要考虑以下问题:
我。由于情况的紧急性或其他相关考虑,某项决定是否会有助于合同的履行或防止任何一方遭受重大损失或损害;
二。该决定是否可以避免终止合同;和
三.是否有必要作出决定来保存证据。
9.2 第七章和第八章的规定应根据委员会针对每一争议表达意见的形式而适用,不论委员会是建议委员会还是决策委员会。
9.3 任何一方要求就争议作出裁决的请求应根据第 13.1 条的规定在其争议解决请求中提出。另一缔约方的任何请求均须在根据第 13.4 条提交答复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十、常设或特设委员会
10.1 委员会可以常设或临时形式设立。如果双方没有明确选择,该委员会将长期有效。
10.2 常设委员会于合同签订时或合同签订后规定的期限内成立,并在整个合同期限内保持活跃,直至就合同期间提出的争议做出决定或提出建议为止。 。
10.3 常设委员会应在提交的所有争议得到解决以及所有合同义务(保证期、保密义务和其他类似义务除外)履行完毕后解散。
10.4 特设委员会仅在正式提交的争议发生时成立,并在适用程序用尽后,一直有效,直到发布决定或建议。
10.5 设立特设委员会的请求须由任何一方提出,以处理具体争议。该委员会将在发布最终决定和对澄清请求作出任何回应后解散。
10.6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特设委员会成员将自动重新任命,以解决与同一合同和同一双方有关的任何新的争议。
十一争端预防和解决委员会的任期
11.1 缔约方和委员会成员应签署成立文书,委员会据此成立。
11.2 在任何情况下,公司章程必须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 各方及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资格、姓名、职业、婚姻状况、注册办事处及住所;
b) 确定设立委员会的合同,并明确委员会的目标;
c) 本协议的目的,即由专业人员作为CAMARB委员会和秘书处的成员提供服务;
d) 委员会成员的每月报酬(“月费”),相当于每日费用的2(两)倍;
e) 委员会成员因参加会议、技术访问、听证会、差旅和旅费、特别勤勉或准备决定、建议或非正式协助而获得的报酬(“每日费用”)
f) 委员会会议讨论将以何种语言进行;
g) 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对与活动有关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免于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属于恶意行为的情况除外;
h) 2 名见证人和 CAMARB 秘书处的签名。
11.3 委员会的章程协议可经双方同意随时终止,但须向其成员支付相当于 3(三)个月月费的金额,除非双方与委员会成员另有规定。
11.4 除非缔约双方另有约定,并遵守本规章第10.4项的规定,委员会应在收到缔约双方关于解散该委员会的联合决定的通知时停止活动。
11.5 委员会成员可以辞去其参与职务,但其辞呈必须提前 2(两个)月通知,除非与双方另有约定,或随后出现专业人员的阻碍。
11.6 双方可以通过随附的章程草案(附件一)。
十二。文件、会议和技术访问
12.1 委员会成立后,必须与双方共同确定委员会监督合同执行的方式,包括提供定期报告、安排会议时间表以监督工作进展和技术访问。以及委员会将采取的程序。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和委员会协商一致,可修改这些规则,以适应合同执行的进展。如有正当理由,委员会可以对执行地点进行特别访问、索取文件或安排特别会议。根据委员会的要求,CAMARB秘书处可以准备访问执行现场以及委员会与缔约方举行的会议的记录。
12.2 双方有责任向委员会通报本合同标的的进展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争议,方式包括(i)向委员会发送主要合同文件、每月进度报告、监督会议记录、进度控制报告、双方往来的相关函件; (二)联合举办会议和技术访问。
12.3 考虑到工作性质,委员会须自行决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技术访问。
12.4 任何一方均可要求在时间表规定的日期之外举行会议或技术访问,委员会和另一方应负责在各自请求后最多 15(十五)天内举行会议或访问,除非另有规定双方和委员会商定的,或由于特殊情况而无法实现的。
12.5 会议可在本合同履行地以外的地点举行,但须经双方和委员会达成共识。如果没有达成共识,委员会将确定会议地点。
12.6 各方和委员会应参加会议和技术访问。如果一方未能出席,但已在合理的提前通知期内得到适当且明确的会议或访问通知,委员会可继续进行会议或访问。如果委员会的一名成员未能出席,只要双方均不反对,委员会可以继续会议或访问。
12.7 委员会必须制定会议记录,记录每次会议或技术访问中讨论和核实的要点。
十三.发生争议时的程序
13.1 委员会成立后,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争议解决申请(“申请”)的方式提交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供委员会审议,该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文件。
13.2 申请必须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提出请求的一方的身份和资格;
b) 引起争议的事实的报告;
c) 支持指控的文件,包括合同及其附件;
d) 对于混合委员会的情况,提出请求以及是否应发布建议或决定。
13.3 请求书应发送给委员会所有成员和对方当事人,委员会主席收到请求书的日期应作为确定程序开始的日期。
13.4 被请求方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30(三十)日内提交答复,答复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请求方的身份和资格;
b) 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与争议有关的事实报告;
c) 支持指控或异议的文件;
d) 请求。
13.5 双方可随时就争议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
13.6 通过与所有缔约方沟通,委员会可要求任何缔约方就请求或答复作出澄清。委员会也可能要求提交补充文件。
13.7 委员会在收到被请求方的答复或第13.6条规定的澄清后,可自行决定确定听证会日期,包括澄清日期,并要求提供补充文件。
十四。非正式援助
14.1 尚未正式提交第十三条所规定程序的各方可联合向委员会请求非正式援助。
14.2 非正式援助可以在委员会进行技术访问时或在缔约方和委员会之间的任何会议期间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
14.3 非正式援助请求必须由缔约方至少提前7(七)天提出,并必须及时将事项及与援助对象有关的文件告知委员会。
14.4 委员会提供的非正式援助不具有未来作出的任何决定或建议的约束力,并且双方理解,在听取各方正式提出决定或建议的请求后,委员会可在有理有据的情况下,决定与非正式援助中提出的方式不同。
十五.听证会
15.1 经与双方协商一致,委员会将在被请求方提交答复之日起最多 30(三十)天内安排澄清听证会,除非双方和委员会另有约定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进行。特殊情况。
15.2 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委员会应确定听证会日期。
15.3 如有任何成员缺席,委员会可继续进行听证会,前提是双方均不反对。
15.4 任何一方未能出席或拒绝参加先前安排的听证会或程序,只要及时且明确地传达,均不会妨碍委员会继续执行程序。
15.5 听证会的主要目的是向委员会提供澄清,听证会将以尊重和非正式的方式进行,并遵循以下准则:
(一)委员会应就达成协议的可能性与缔约方进行磋商;
b)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委员会将详细说明听证会上应遵循的程序;
(三)每一缔约方均可在委员会规定的最长时限内陈述其案情,首先从提出请求的缔约方开始;
(四)听取证人,首先听取请求方指定的证人,然后听取被请求方指定的证人;
(e) 委员会可自行决定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并要求当事人就所讨论的问题提交补充文件和澄清说明;
f) 委员会可自行决定要求缔约方以印刷版或数字版形式提供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15.6 委员会可在听证会上或之后在第16.1项规定的时间段内发布决定或建议。
15.7 经缔约方和委员会协商一致,可改变该程序。
十六.决定或建议
16.1 决定或建议应按照委员会确定的时间表在调查结束后 30(三十)天内发布,委员会可选择延长 15(十五)天。天。这些截止日期可经双方和委员会协商后更改。
16.2 决定或建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注明发布地点和日期,并包含以下内容:
a) 按事件时间顺序排列的争议报告;
(二) 请求方提出的理由和被请求方作出的答复的摘要;
c) 技术和合同基础,由双方提交的文件以及听证会(若举行)提供支持;
d) 委员会将解决所提交的争议的结论;
16.3 该决定或建议应仅限于解决各方向委员会提交的争端。任何与所提出的争议无关的决定或建议均无效且不产生任何影响。
16.4 决定或建议将在会议上以多数票进行审议,每个成员(包括委员会主席)都有一票。如果表决没有达成多数意见,则以委员会主席的表决为准。
16.5 委员会任何委员如有不同意见,可另行提出决定或建议。无论是否发布有分歧的决定或建议,委员会的决定或建议均应具有完全效力。
16.6 如果决定或建议中有重大错误、遗漏、含糊、疑问或矛盾,缔约方应在收到决定或建议之日起 10(十)天内提出澄清请求,该请求应任何挑战均应中断该期间。
16.7 收到澄清请求后,委员会应传唤对方在 10(十)天内作出答复,然后委员会应在 20(二十)天内进行审议。
16.8 本决定或建议可在与委员会解决的争议有关的双方之间的任何司法或仲裁程序中作为证据。
16.9 除非另有规定,决定或建议应遵守合同的规定和适用法律。涉及公共行政部门的委员会必须始终遵守合同和适用法律。
十七。委员会成员的费用、开支和薪酬
17.1 委员会成员的所有成本、费用及报酬应由双方平均承担,除非双方或法律另有规定。
17.2 除非另有规定、约定或适用法律规定,双方应按每杆50%(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承担委员会成员的月费。
17.3 委员会成员成本、费用和报酬表(附件二)列出了应向 CAMARB 支付的金额。 CAMARB 董事会可随时更新或更改该表格。
17.4 如果听证会不在合同履行地举行,委员会成员的交通和住宿费用以及租用设备和举行听证会的场地的费用应由双方平均承担,应当预见,除非另有规定。
17.5 委员会委员的费用应按照《委员成本、费用和报酬表》(附件二)制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并应纳入委员会的章程文书。
17.6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在成立书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内支付委员会成员的费用、开支和报酬,另一方可以预付相应金额,以便继续进行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将在程序结束时结算账目。
17.7 支付上述款项的一方,不代表其权利的变更或放弃,将由违约方偿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每月 1%(百分之一)的欠款利息和按以下利率进行货币调整: IGP-M。
17.8 委员会成员如超过60(六十)天未支付费用或费用,委员会可暂停其活动。
17.9 因不付款而暂停的时间不得超过90(九十)天,此后委员会将被解散,并且委员会的章程协议将在所有法律目的上被视为终止,但委员会成员的未偿还债务除外。
十八。最后条款
18.1 任何一方未能遵守建议委员会、决策委员会或混合委员会根据本规则作出的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或建议,并不构成必须重新提交委员会解决的新争议。
18.2 除非另有规定,委员会程序应保密,CAMARB、委员会成员和缔约方本身不得披露其因其职务或参与程序而获得的任何信息,除非经所有缔约方同意。缔约方,除非存在法定的公开义务。
18.3 本规章的解释及适用由委员会负责。在委员会成立之前,这一责任将分配给CAMARB董事会。
18.4 委员会委员之间就本规章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任何争议,应以多数票解决,如果无法以多数票决定,则由委员会主席决定,其决定为最终决定。
18.5 双方约定的程序规定具有限制适用性,并且不影响CAMARB关于争议预防和解决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规则。
18.6 本条例废除前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CAMARB启动的争议预防和解决程序,且仅可通过CAMARB董事会决议进行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