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始条款
1.1 CAMARB – 巴西商业仲裁院(以下简称 CAMARB)的目标是管理仲裁程序和其他庭外形式的争议解决方式。其制度履行不涉及任何司法行为。
1.2 调解程序是自愿的、不具约束力的,并且基于双方的诚信和意愿。
1.3 CAMARB 调解规则(现称为“规则”)将在双方同意的任何时候适用,无论是否存在规定采用 CAMARB 或米纳斯吉拉斯仲裁院(CAMARB 的前身)调解规则的调解或交错条款。
1.4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将适用调解请求之日有效的规定。
二、调解员
2.1 CAMARB 董事会将全权负责编制调解员名单。
2.2 CAMARB 调解员名单上的成员和名单外的其他人均可被任命为调解员,只要他们有能力并受到当事人的信任。
2.3 被指定为调解员的人员将签署一份文件,告知任何可能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涉及调解的当事人或争议,并以书面形式声明其拥有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解所需的技术能力和可用性。
2.3.1 如果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意识到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性或独立性的事实或情况,他必须告知各方和CAMARB其需要回避。
三、调解请求
3.1 任何希望在 CAMARB 管理下通过调解解决争端的人,必须将其意图告知该实体的秘书处,并表明:
I – 当事人及其律师(如有)的姓名、实际地址、电子地址及完整资格;
II – 包含调解或升级条款(如有)的文件的完整副本;
III – 争议主题的简要概述;
IV – 索赔摘要;
V – 争议的估计价值。
3.2 各方提交的所有文件均须向 CAMARB 秘书处提交足够数量的副本,以便转发给调解员和其他各方(如适用),除调解请求书副本和调解合同副本外,CAMARB 不得保管任何其他文件。
3.3 CAMARB 秘书处和调解员的通讯以及各方声明的副本将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书面通信方式发送给该方,或者,如果该方指定了律师,则将专门发送给后者,发送至该方提供给秘书处的地址。
3.4 在请求启动调解程序时,申请人必须缴纳其应承担的管理费份额,且不可退还。
3.5 如果未满足第 3.1、3.2 和 3.4 项的要求,秘书处将设定一个合规期限。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满足要求,调解请求将被存档,但不影响提出新请求的可能性。
3.6 CAMARB 秘书处将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发送调解请求书及其附件、本条例副本和调解员名单,以便被告在收到请求后 15(十五)天内对请求作出回应。
3.7 若未找到被告,原告将立即得到通知,并必须在 10(十)天内向 CAMARB 秘书处提供新的地址,否则将拒绝存档调解请求,但不影响提出新请求的可能性。
3.8 如果对方拒绝参与调解,CAMARB 秘书处将以书面形式将此事实告知请求方。
IV – 预先调解
4.1 如果双方已初步同意参加调解程序,他们将被邀请在 CAMARB 秘书处预先安排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到达 CAMARB 总部,参加调解前面谈。
4.2 调解前面试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或 CAMARB 秘书处的建议通过电话会议进行。
4.3 调解前面谈将由 CAMARB 秘书处与各方分别进行,除非各方事先同意共同进行。
4.4 调解前面谈将有以下目标:
我 - 向各方阐明调解程序的目标、技巧、阶段和费用
II- 向各方明确调解员、各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角色和责任;
III-如有必要,指导各方选择调解员的标准;
IV- 向双方明确表示,调解员不会充当双方的律师,不会提供任何类型的咨询或建议,也不会对协议承担任何个人或专业责任;
V- 强调整个调解过程中相关方亲自出席或由对争议具有决策权的人员代表出席的重要性;
六—— 要求各方表明参与该程序的人员是否拥有达成任何协议所需的权力;
七—— 明确调解会议原则上仅当事人及其律师参加,任何第三方的参与必须事先与对方当事人和调解员沟通并取得同意;
八—— 解释调解协议的一般条款;
九 – 向当事人明确调解可以由一名调解员进行,也可以结合调解进行,并支付双倍费用;
X - 向双方澄清,只有双方愿意,才能达成协议,对于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调解员或 CAMARB 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V – 调解员的任命
5.1 CAMARB 秘书处将要求双方在调解前面谈之日起 10(十)天内,通过相互协议指定调解员,负责调解程序。
5.2 如果需要由 CAMARB 董事会任命调解员,则将通知各方,以便他们在收到通知后最多 5(五)天内表达对董事会在选择调解员时应遵循的标准的意见,例如对调解风格的偏好(促进式、变革式或评估式)、特定领域的技术或法律知识、调解员的语言能力或国籍。
5.3 根据第5.2项中提到的声明,CAMARB秘书处将向各方转发一份至少有三名提名的调解员名单,包括他们各自的简历,要求每一方在5(五)天内从名单上的姓名中提名他们同意的调解员。
5.4 调解将由双方共同指定的调解员进行,或者,如果有多名调解员,则由 CAMARB 董事会选定的调解员进行。
5.5 如果没有符合的迹象,委员会将任命符合上述标准的调解员。
5.6 一旦指定调解员,CAMARB 秘书处将要求他们在 10(十)天内说明任何可能出现的障碍。
5.7 在收到 CAMARB 秘书处的可用性声明以及无障碍和独立声明后,双方将有 5(五)天的时间向调解员提出任何异议并附上理由。
5.8 如果调解员提出异议,他们将收到 CAMARB 秘书处的通知,要求其在 5(五)天内作出回应,此后双方将获得相同期限的访问权限。
5.9 如果任何指定的调解员死亡、被宣布妨碍或被怀疑或无法履行职责,并且双方同意继续调解,则他们必须在 10(十)天内共同指定另一名调解员,否则将根据第 5.2 项指定替代者。
5.10 当有多方作为原告或被告,且争议提交多名调解员时,原告或多名原告必须指定一名调解员,而被告或多名被告必须指定另一名调解员。
六、调解合同
6.1 调解员任命后,CAMARB秘书处将准备调解合同草案,其中将包含:
我 - 当事人及其律师(如有)的姓名、职业、婚姻状况和地址;
II- 指定调解员的姓名、职业和地址;
III- 调解事项及诉讼请求概要;
IV- 调解程序所使用的语言;
V- 指定调解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六—— 保密条款及其范围;
七—— 调解的持续时间;
八—— 规定调解员不得在与调解冲突事项有关的司法或仲裁程序中担任仲裁员或证人;
IX – 确定调解员费用和管理费的支付方式,以及相应支付和调解费用的责任声明;
X – 当事人、调解员和 CAMARB 秘书处成员的签名。
6.2 当事人和调解员必须在专门为此目的指定的会议上签署调解协议,届时将根据本规则缴纳管理费和调解员费用。
6.3 自签署调解协议时起,调解即视为开始。
VII – 程序
7.1 调解程序的步骤和规则将由调解员自行定义,并在第一次调解会议开始时予以澄清。
7.2 调解会议可以一起或单独举行,取决于调解员的理解。
7.3 如果调解员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在第一次会议确定的日期前十(10)天内,以简洁的书面形式提交一份简要的事实报告,尽可能描述对其利益、需求和争议可能存在的风险的分析,以及任何他们认为对正确告知调解员争议问题很重要的文件。
7.4 如果当事人没有表达相反的意见,调解员必须将这些信息和文件视为机密。
7.5 为了确保程序的有效性,各方必须证明参加调解会议的人有权代表他们并做出有效解决冲突所需的决定,包括签署协议。
7.6 调解员可以限制代表各方的人数,以提供有利于调解程序顺利进行的环境。
7.7 调解员必须遵守 CAMARB《调解员道德规范》中规定的行为准则。
7.8 调解程序将在以下情况下视为结束:(i)双方达成协议;(ii)任何一方声明缺乏利益或不可能达成协议;或(iii)调解员认为不可能达成协议并作出决定。
7.8.1 在第7.8条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或调解员必须将其决定告知CAMARB秘书处,而无需说明理由。
7.9 调解程序结束后,双方提交的或在调解期间出示的所有文件将在 30(三十)天内提供给提交文件的一方。在此期间之后,CAMARB 可能会销毁所有文件。
7.9.1 调解员应当销毁其在调解过程中收到或出示的所有笔记和其他文件。
7.10 代表当事人进行调解的律师在场是可选的。在场的时候必须签署保密协议。
7.11 如果双方就冲突达成最终解决方案,并且无法以书面形式达成最终协议,则将在调解会议结束前起草一份文件,其中将包含与准备该最终协议时要解决的要点有关的一般准则。此条款必须由所有当事人及其律师签署。
7.11.1 调解的保密性不适用于该文件,该文件可用于证明在普通法庭或仲裁中达成的协议条款。
VIII – 管理费、调解费及其他费用
8.1 CAMARB 管理的调解程序所固有的费用将根据调解请求时有效的费用表确定,包括管理费、调解员费用和其中提及的其他费用。
8.2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在费用表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内支付管理费和/或调解员费用,则另一方可以代表违约方收取相应金额,以使调解能够进行。如果未能在 15(十五)天内全额支付管理费和/或费用,则调解将暂停,并可在完成上述付款后恢复。
8.3 因未付款而暂停的时间不得超过 30(三十)天,超过 XNUMX 天后调解将被视为结束。迄今为止支付的管理费和调解员费用相关金额将分别退还给 CAMARB 和调解员。
8.4 实施调解程序行为所产生的费用,由请求采取相应措施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如果该措施是由调解员发起的或者本规则有规定的,则由双方当事人承担。 CAMARB秘书处可要求当事人预付足够金额以支付预计的调解费用,具体金额将根据具体案件确定,具体金额以账目规定为准。
8.5 在调解程序结束时,CAMARB 将负责调查双方支付的金额,以核实是否需要额外付款,无论是作为调解员费用、作为管理费的补充或最终报销费用,这必须由 CAMARB 或调解员(视情况而定)适当证明。然而,如果对双方有利,则还有余额,这笔钱将会退还给他们。
IX – 最后条款
9.1 调解后启动仲裁程序的,除非当事人和调解员有明确约定,否则曾就同一争议担任调解员的人员不得担任仲裁员。
9.2 由于其不具约束力和保密性,调解员不得在为解决同一冲突而提起的任何法律或仲裁程序中充当证人。
9.3 调解程序将严格保密,除非法律规定必须披露,否则,CAMARB、调解员、当事人本身以及所有其他参与者不得在未经所有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披露其因其职责或参与调解程序而获得的任何信息。
9.4 调解的保密性涵盖了当事人、调解员和其他参与调解程序的人提供的所有信息、文件和数据,从利害关系方提交调解请求起直至程序结束,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协议,但以下情况除外:(i) 明确指明为非机密的信息和文件; (ii) 可公开获取的文件和信息; (三)已为有关各方所知悉,且未受单独条款、条件或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保护的文件和信息。
9.5 如双方无约定,调解地点为CAMARB总部。
9.6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员应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合同语言(如有),确定调解程序的语言。
9.7 如果符合当事人的利益,最终启动司法或仲裁程序不会妨碍调解程序的继续或开始。如果在调解中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必须将此协议提请负责进行相应程序的州法官或仲裁员注意,以便他/她可以批准该协议(如果该协议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所有争议问题24已通过双方签署的协议得到解决,则可以终止该程序。
9.8 调解员有权就与其权限、职责和特权有关的一切事宜解释和适用本规定。
9.9 任何遗漏将由调解员或 CAMARB 董事会(如果尚未指定)解决。
9.10 CAMARB 董事会将负责制定费用表和调解员名单。
9.11 适用调解请求时有效的费用表和清单。
9.12 本条例已在米纳斯吉拉斯州贝洛奥里藏特所有权和文件登记处登记,只有通过 CAMARB 董事会决议才能更改。


